三重縱火案燒死1家6口 湯景華更二審四度判死

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更二審再度判死。(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男子湯景華7年前與翁姓男子打官司法官湯男敗訴。湯男爲求報復,竟縱火燒死翁男的6名家人。一二審、更一審均將湯景華判處死刑,案經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二審於28日宣判,還是第四度將他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湯景華(54歲)2014年4月間友人前往三重某小吃店用餐,欲將雨傘攜入遭店家制止,雙方囗角;而在店內用餐的翁姓男子出聲制止「夠了吧,不要再鬧了」,最後變成肢體衝突,鬧進警局。湯男對翁男提告傷害,官司2年後確定,法官判決翁男等人無罪。

湯男不滿敗訴判決,由判決書查出翁家住址,在2016年3月23日到翁男三重住處騎樓縱火,造成翁男6名家人遭燒死,翁男則因爲正在當兵而逃過一劫。警方循線逮捕湯男,湯男還對媒體哭訴「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只是想教訓一下,不知道後果這麼嚴重!」一審將他判處死刑。

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審理時,湯景華仍否認犯罪,甚至在庭訊後記者詢問他有什麼清白的證據,他還推了推眼鏡,反問記者:「有證據可以證明我不是清白嗎?」二審再度將他判處死刑。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還爲他召開言詞辯論庭。

最高法院之後撤銷二審死刑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而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湯男未受精神疾病影響,有完全行爲辨識能力,因此還是將他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再度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更二審法院於29日宣判,仍認定湯景華有辨識行爲之能力,應該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且惡性重大,無教化可能,有與世永遠隔絕之必要,仍將他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