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燒死老闆一家3口 油漆工3次判死更二審大逆轉判無期
縱火燒死3人,油漆工3次判死更二審大逆轉判無期。(中時資料庫)
男子李昆霖,2016年11月在臺中市光復路一設計公司擔任油漆工不到1個月,不滿何姓前老闆給他的工資少2000元;酒醉想搭客運又被趕,竟返回設計公司騎樓下縱火,釀成何家3人死亡。一審、二審及更一審均認爲他惡行重大判處死刑,但更二審出現大逆轉,臺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爲,李男因不確定故意殺人,不符《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撤銷死刑判決而判無期徒刑,本案仍可上訴。
臺中光復路一棟6樓透天厝的1樓油漆行,在2016年11月發生火警,造成老闆何秉權的大伯何炎燈(61歲)和父親何明通(56歲)命喪火窟,祖父逃生後也因受傷餘2周後過世。
涉嫌縱火的男子李昆霖於2016年10月1日受僱擔任油漆工,工作不到1個月,27日被指派到新竹某工地,卻在工地飲酒被老闆告誡,李男因而請辭。 案發當天,李男喝了酒到油漆行結算薪資,認爲老闆付的少2千元,兩人發生口角,拿了2萬3千元離開,又到對面小吃店喝酒。
李男原想搭統聯、阿羅哈客運回高雄,滿身酒味被拒絕,李男不滿在車站鬧囂,被通知到場警員帶回警局;11/11日凌晨返回租所,隨即步行外出到油漆行騎樓,在騎樓鐵門潑灑甲苯、松香水等易燃物後點燃,造成2死多傷慘劇。
李男被逮後先辯稱,他有新工作不會去放火,後又改口他只是經過;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李男在火警發生前手持點燃的香菸出現騎樓;離開後1分鐘後就起火,縱火後還回頭看,見現場冒出大火,才從容步行離開。臺中地院法官認爲,李男所犯爲「情節最重大之罪」,依殺人罪判死刑。
二審法官也認李昆霖明知公司建築物內有人居住,且兩側連棟相鄰同爲有人居住,公司1樓及騎樓堆放多項易燃液體的高危險場域,竟刻意潑灑易燃性液體引發火災,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
縱火行爲惡性重大至極,對社會安全危害性重大,已無需考量「教化可能性」,仍判處李昆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更一審也維持原判決。
案經上訴後,臺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爲,李男因不確定故意殺人,不符《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依規定不得判處死刑,因此撤銷死刑判決而判無期徒刑,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