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拒檢車擊斃乘客 新北警無罪定讞

新北市員警張伯雍追緝拒檢車被訴過失致死罪,最高法院認定他符合《警械使用條例》,判無罪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新北市員警張伯雍2022年追緝懸掛假車牌拒檢的汽車,連開3槍導致後座乘客中彈死亡,被訴過失致死罪,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張員因對方逃逸且危險駕駛,他朝輪胎處射擊有急迫性及必要性,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駁回檢方上訴,判他無罪確定。

2022年3月10日晚間,張伯雍駕駛警用巡邏車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錦和路口時,發現林姓男子駕駛搭載鍾姓被害人的小客車懸掛僞造車牌,他使用警報器向前欲攔檢該車輛。因林男未停車受檢,反加速逃離現場,張員駕駛警車在後沿路追趕,檢方起訴指控,後來張員下車持警槍朝林男所駕駛的自小客車後方擋風玻璃處連續射擊3發,致不慎誤擊後座乘客、鍾姓被害人,造成鐘頭部中彈死亡,涉犯過失致死罪。

一審及二審法官都認爲,當時林男加速逃逸,在人車密集路段高速繞行危險駕駛,對往來行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的事實,張員爲制止林男繼續危險駕駛,在林男未打方向燈闖紅燈右轉過程中,朝汽車連開3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

歷審指出,張男射擊目標爲汽車輪胎,以邊跑邊開槍方式射擊,雖然較不穩定,但仍是他衡酌當下的急迫性、林男危險駕駛可能造成危害的嚴重性,是不得不爲的行爲,縱其擊發子彈不慎射中汽車後擋風玻璃右側,也不能據此認定已逾越警械使用條例的必要程度。

且張員在追捕的過程已儘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避開車內駕駛或乘客,已善盡警械使用條例的注意義務,判決他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昨日判決駁回,員警張伯雍獲判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