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拒檢車開3槍打死後座乘客 新北員警無罪確定
追拒檢車開3槍打死乘客 新北員警判無罪確定(示意圖,達志影像)
新北市員警張伯雍2022年追緝懸掛假車牌的汽車,連開3槍導致後座乘客中彈身亡,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及二審都認爲,張男因對方逃逸危險駕駛,且朝輪胎處射擊,有急迫性及必要性且無過失,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2022年3月10日晚間,張男駕駛警用巡邏車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與錦和路口時,發現林姓男子所駕駛搭載藍姓乘客、洪及鍾姓被害人之小客車懸掛僞造車車牌,旋即使用警報器向前欲攔檢該車輛。
林未停車受檢,反加速逃離現場,張駕駛警車在後沿路追趕,檢方起訴指控,林姓民衆雖不服攔檢盤查而駕駛車輛逃逸,惟對巡邏警員或路人並無衝撞或攻擊行爲,對巡邏警員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亦無立即且明顯之危險。
檢方指控,張男下車持警用配槍貿然朝林所駕駛自小客車後方擋風玻璃處連續射擊3發,致不慎誤擊後座乘客即被害人之頭部,造成被害人當場受有頭部盲創性槍傷、顱枕骨骨折、顱內出血等傷害,被害人經緊急送往醫院進行急救,仍不治死亡,張涉犯之過失致死罪。
一審及二審認爲,林男加速逃逸,一路在人車密集路段高速繞行危險駕駛,對往來行人之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之事實,張爲制止林繼續危險駕駛,在林未打方向燈闖越紅燈右轉過程中,朝車開槍射擊3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
歷審指出,張男射擊目標爲林的車輪胎,其於車行進中以邊跑邊開槍方式射擊,固然較不穩定,但仍是張衡酌當時情況之急迫性、林危險駕駛可能造成危害之嚴重性,而不得不爲之舉,縱其擊發子彈不慎射中汽車後擋風玻璃右側,不能據此認定已逾越警械使用條例的必要程度。
法院認定,張男開槍擊中汽車後擋風玻璃右側,雖可能因其材質特性造成折射,有使彈道偏向擊中車內乘客之風險,然此並非張所能預見,在林高速危險駕駛之急迫情況下,於追捕過程儘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避開車內駕駛或乘客,已善盡警械使用條例的注意義務,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