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談公務員退休 "提前離崗"不宜一禁了之
新華網訊:近日,有媒體報道,11月15日,河北省黃驊市委組織部宣佈:全市科級幹部超過53歲,副科級幹部超過52歲的全部提前離崗休養,同時提高三級工資。目前,滄州市委組織部已經成立聯合調查組,對該事件進行調查、覈實。黃驊市委組織部決定中所涉及的62名幹部仍然在編在崗,但已離開現職,職務發生變動。
黃驊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吃空餉”、“被退休”、“提前離崗”、“提前退休”成爲輿論評價的高頻詞,有些人甚至將其與延遲退休年齡的政策意向以及養老制度改革聯繫起來。儘管事件仍在調查中,但跳出該事件,國家幹部的退休問題引起人們深思。12月11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解志勇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
記者:“黃驊事件”尚無定論,跳出該事件來看,我國目前是否有相關政策允許公務員提前離崗或退休?
解志勇:黃驊事件的發生並不是一個特殊的、孤立的個案,“內部退養”、“內退內養”、“離崗退養”等統稱爲“內退”,各地早已存在。從歷史上看,這與改革開放後,打破領導幹部職務終身制的觀念,以及“七上八下”的用人導向有着密切的關聯。從公務員法來講,符合條件且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的公務員是可以提前退休的,而不考慮任免條件、讓公務員提前離崗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如果幹部系“被提前離崗”,被迫在“自願報告”上簽字,跟強行免職沒有什麼本質區別。根據公務員法第13條的規定,公務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解志勇:對於很多領導幹部而言,這是一種傳統做法,因爲他們沒有履行公務員法、依法行政的意識,很容易做出這樣的決策。從組織部門來講,他們主要還是依靠傳統的工作規則和工作套路來工作,即使已經注意到公務員法有相關規定,也只是在規則、標準、程序、條件的設置上儘量參照公務員法,一旦發生衝突,還是會採取傳統的工作方法。
記者:爲了讓幹部提前離崗,有的地方開出提級漲薪的條件,有的地方還出現一次性獲得幾十萬元就可“提錢離崗”的情況。對此,上級主管部門是默許的嗎?
解志勇: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如果審批部門超越權限,越權批准,違反了公務員法,須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公務員法第19條的規定,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如果要提高工資待遇,根據公務員法屬於獎勵———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公務員給予獎勵,而獎勵的條件也是十分嚴格的。如果一次性支付公務員幾十萬元使其離開工作崗位,無異於隨意揮霍國家資產。
公務員法有些滯後
記者:讓不符合條件的公務員提前離崗屬於違法,隨意提級漲薪也屬於違法,但這些做法卻在很多地方依然存在。在這些地方,公務員法是否等於“一紙空文”?
解志勇:“一紙空文”談不上,只是這些問題比較突出。坦率地講,對於這種做法我是理解的。現實中,確有需要一部分公務員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情況,而公務員法沒有涉及到這些具體的問題。地方之所以採取這種做法,一是爲了讓一些“在其位而不謀其職”的幹部空出崗位來,讓年輕幹部挑擔子。二是從經濟成本考慮,領導幹部在崗位上一年的花費恐怕遠遠高於幾級工資,比如駕駛員、車輛、公務開支等,給他們提高一些待遇讓這些人離崗,政府付出的反而少些。早期“內退”只針對一些副職,近年來正職也不例外。而一些幹部之所以不願意離開工作崗位,或多或少與其權力所附帶的隱形利益有關。
記者:您認爲“在其位而不謀其職”的幹部應當離崗,但是如果是些能勝任工作崗位的幹部,如檢察官、法官,是否不合理呢?
解志勇:當然不合理。2010年,中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切實解決法官、檢察官提前離崗、離職問題的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公務員退休年齡的規定,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法官、檢察官不得強制提前離崗退養,也不得簡單地劃分年齡界限使得擔任院級或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改任非領導職務。尚未達到退休年齡、不再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可以改任同一職務層次的審判員、檢察員,繼續從事執法辦案工作。
應對“提前離崗”進行規範,不能一禁了之
記者:如果相關單位和部門依法操作“提前離崗”,要注意哪些問題?
解志勇:“提前離崗”一定要在幹部自願的前提下,依法保障“提前離崗”人員的合法權益。此外,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門,應該針對“提前離崗”出臺相關規定,對“提前離崗”進行規範,不宜完全禁止,一禁了之。
記者:據瞭解,在西藏等高海拔地區,當地出臺相關政策放寬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年齡。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也出臺過《關於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允許符合條件的公務員申請提前退休進行創業。據此看,是否意味着在制定公務員退休政策上,各地可以“因地制宜”?
解志勇:提前退休,法律是允許的,但必須符合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各地如果自行出臺一些“土政策”,違背公務員法,是絕對不允許的。目前,各地之所以出現提前離崗的情況,是不依法行政、不受約束形成的慣性使然。
記者:“內退”這種提前離崗的方式,不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有,很多企業也存在。一些企業爲了安置富餘人員,職工可以“買斷工齡”或爲職工辦理提前退休,這種情況是否合法?
解志勇:“買斷工齡”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現在已經廢止。勞動合同法頒佈生效以後,買斷工齡被賦予了新的含義。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工齡主要具有以下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簽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依據和工作年限直接相關;二是連續簽定兩次勞動合同或者工作年限滿十年,需要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履行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關。雖然勞動合同法頒佈之初,一些企業突擊買斷工齡的做法也被有關部門認爲“違法”,但是買斷工齡的行爲並非不具有任何法律意義。
即使延遲退休也要尊重個人意願
記者: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決定》中提到“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許多網民提到,一方面是想推行延遲退休,一方面一些地方又以變通的方式使公務員提前退休,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解志勇:不應該將這兩種情況掛鉤。公務員不應當延遲退休,專業技術崗位除外,比如,公安系統的網絡犯罪偵查,需要長期從事該項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目前來看,很多專業技術人員即使退休了,往往還在工作崗位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鬍曉義近日在新聞發佈會上也表示,從未聽說延遲退休年齡先從公務員開始,他提到“像專業工作者,先從這部分人羣開始”。我認爲,國家提出延遲退休年齡的政策是出於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問題考慮,從宏觀上講,這種做法是有道理的。
記者:對於公衆不滿的養老保險“雙軌制”問題,您怎樣看待?如果未來採取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解志勇:消除養老保險“雙軌制”,實行“單軌制”這個趨勢是必然的。目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職工退休工資的差距比較大,而農民的養老問題更值得關注。很多人擔心延遲退休必然要繳納更多的養老保險金,這種擔憂是沒必要的,國家會按照個人繳納養老金的水平、繳納年限等條件計發。延遲退休的對象應當側重專業技術人員,但必須在個人自願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