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投保可以拿回保費?金管會有意修法 業者憂解約潮
▲保險局爲貫徹損害保險的損害填補原則,對於實支實付型醫療險重複投保狀況,欲加以明定適用範圍。此爲示意圖。(圖/記者張一中攝)
金管會研議修改保險法,明定民衆投保數張相同類型的復保險適用範圍狀況,將提供保戶可以就多餘保單行使解約權,或是減少保險金額、退還保費的請求權,還有因保險標的價值降低,導致超額復保險的處理方式。
金管會研議在《保險法》新增第38-1條,明定復保險於消極保險的適用規定,也就是受到保險圈注目的實支實付型醫療險等的相關規定。業者間也正盛傳該修法草案內容,有保險業務員看了之後說「嚇壞了,想說在施行新法前後,可能出現搶購潮?還是解約潮?」
以現有的實支實付型相關醫療險市場來說,保戶可能先後向不同家、或是同一家的保險公司,買了相同的這類型的保單,並依規定有告知保險公司而獲得承保。
保戶日後若是住院,假設都是買了保額3千元的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便可以拿繳費與診斷證明等文件的正本、副本(視同正本)版本,同時向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最後加計總共所收到的保險金,其實已經超過實際住院的費用。
這也就是金管會因應外界對此出現超額復保險現象,研議在《保險法》修法案中,就現有《保險法》第23、35~38條關於復保險相關條文,避免因人身無價而屬定額給付性質保險的適用疑義,增修條文明確地說明覆保險的適用範圍。
其中,欲研議修正第37條,當保戶明知有超額投保的狀況,而故意不告知所買保單的保險公司,可推定其有不當得利的意圖。
以及第38條,明定善意復保險改採連帶責任制,使各保險公司在其各自承保的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保戶)負連帶給付的責任,其善意復保險承保的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即不足額保險)保險公司的負擔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