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不誠實 金管會:保險公司2年內可解約
▲金管會。(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帶病投保不誠實告知,保單失效風險大增。金管會今(13日)指出,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權。
金管會表示,民衆投保健康險時,除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注意投保商品的保障範圍、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之外,應親自填寫要保書,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即健康告知事項,並親自簽名,以爲避免投保後被發現告知不實,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而衍生消費爭議。
由於保險契約是基於最大誠信原則設計,由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定對價平衡的契約,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告知義務。
所謂「告知義務」包話: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最近2個月有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情形,這些依據,可讓保險公司知悉保戶的健康狀況,作爲評估是否承保、設定承保條件及承保費率的依據。
保險局指出,如果要保人的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爲說明或爲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權。
雖然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但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仍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