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前鄉民代表利用職權 圖利「袋地」買賣93萬遭判刑7年

彰化縣1名李姓前鄉民代表涉嫌任內利用職權,讓一處「袋地」有溝有路而順利出售,以獲取不法利益93多萬元,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沒收犯罪所得。 (葉靜美攝)

彰化縣1名李姓前鄉民代表涉嫌任內利用職權,爲一處沒有道路的「袋地」,爭取興建側溝,畫建築線和鋪設柏油路面,讓該筆土地能順利出售,以獲取不法利益93多萬元,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沒收犯罪所得。

判決書指出,李男曾在2002年至2018年間,擔任彰化縣某鄉民代表會第17至20屆鄉民代表,任鄉代前曾以仲介土地買賣賺取佣金爲業,且曾在公所建設課任職,並負責建築執照審覈、建築線指定等業務,因此知悉建築線指定相關規定。

李男在2011年間得知鄉內有一筆土地要賣,但因無法指定建築線,而賣不出去,他在明知該土地過往並無淹水情況,仍假稱該土地「因長期以來無排水設施,每遇豪雨即成災,造成居民出入不便,建請施設路面側溝工程,以維村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理由,在2016年鄉代會議中提案,要求公所同意在土地邊界興建水溝,讓該「袋地」得以有「指定建築線」、鋪設瀝青路面,使李男在順利在2018年時,仲介該筆土地買賣,藉此圖得自己不法利益93萬3435元。

李男否認有對公所人員施壓、仲介時有稱會處理建築線,提案做排水溝是鄉民向我建議的,有在變更施工範圍時簽名,但沒有看內容,也不知道爲什麼相關會勘紀錄會加註「有關代表反映」等文字。

法院審酌,李男擔任16年鄉代,對於公所的財產處分及公所首長、官員之施政及發言具有質詢之權,卻違背「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循私舞弊,不營求私利」等鄉代誓詞,爲使自己獲有買賣仲介佣金93萬3435元之不法利益,濫用民意代表職責,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欠佳,量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