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灣鄉前鄉長涉圖利廠商廢棄物傾倒 一審判6年二審改判無罪

前苗栗縣三灣鄉鄉長溫志強,2020年間指示廖姓清潔隊長讓江姓業者將三灣國小工程廢棄物進掩埋場傾倒,收處理費2萬5000元。一審依判處溫6年、廖5年8月;江判緩刑。臺中高分院27日改判3人無罪,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前苗栗縣三灣鄉鄉長溫志強,2020年間指示廖姓清潔隊長讓江姓業者將三灣國小工程廢棄物進掩埋場傾倒,僅收處理費2萬5000元,涉圖利江男不法利益15萬餘元,一審依圖利罪判溫6年、廖5年8月;江依《廢棄物清理法》判緩刑。臺中高分院今天宣判,以溫、廖依現行有效的《自治條例》行政、收費,改判3人無罪,可上訴。

檢方調查,江姓業者於2020年3月間承攬「三灣國小108年度辦理校園操場工程」案,包括操場PU跑道面層刨除及合法運棄,溫在2020年6月間三灣鄉長任內,指示廖姓清潔隊長讓該工程棄廢物進三灣鄉掩埋場傾倒。

廖將掩埋場大門備份鑰匙交給江,由江將PU跑道廢棄物運至掩埋場傾倒;廖並口頭指示清潔隊員在清理費繳款書的類別欄填寫「一般廢棄物」、金額欄填「2萬5000元」,由江繳款、辦驗收,涉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15萬8330元。

苗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溫、廖各徒刑6年、5年8月。江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判1年2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20萬元;圖利罪部分無罪。溫、廖、江及檢方不服上訴。

臺中高分院審理,溫及廖均否認犯行,供稱依現行的《苗栗縣三灣鄉代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規定,協助江處理、清除廢棄物,並收取規費。

法官追查,在2005年公告的《苗栗縣三灣鄉代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代處理廢棄物項目包括該鄉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2017年公告第4條規定,「本鄉事業機構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而認定三灣鄉得依自治條例處理及清除三灣鄉的一般事業廢棄物。

此外,《廢棄物清理法》以縣地域遼闊,鄉、鎮及市的人口與密度均異,以縣政府爲執行機關,人力、裝備調配勢將發生困難,規定直轄市政府、省轄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爲執行機關。

法官審酌,溫及廖行政行爲的法源《苗栗縣三灣鄉代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未經行政院、中央環境衛生主管機關及縣政府等中央或上級自治團體函告無效,目前仍有效存在,撤銷原判,改判溫等3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