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芳苑鄉長、鄉代被控賄選 二審今判當選有效確定
彰化縣芳苑鄉長林保玲、鄉代洪江懷被檢方指控涉嫌賄選,臺中高分院今判二人當選有效確定。圖/本報資料照
彰化縣芳苑鄉長林保玲、鄉代洪江懷被檢方指控,涉買票賄選,因而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判林當選有效、洪當選無效,全案上訴臺中高分院後,今天宣判,洪當選無效部分改判,認爲無證據洪委親友買票,改判當選有效,另林部分維持一審判決,判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林保玲是彰化縣芳苑鄉長、洪江懷是鄉民代表,彰化地檢署指控,二人爲求順利當選,委由洪姓男子向選民買票,洪男是林保玲配偶的堂叔,也是洪江懷的堂弟,洪男涉以每票1000元的代價,各交付5000元給曹姓選民,4000元給陳姓選民、2000元給周吳姓選民等3人,要求三人及其家人投票支持,檢方據此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臺中高分院審酌,依照曹姓證人等3人及洪男在刑事案件偵查中的供述,只能證明洪男有替洪江懷向選民買票,但不能認定洪有向曹姓選民等3人約定投票給林保玲,另外,根據通訊監聽的結果,只能認定洪男替洪江懷買票,無法證明林保玲知悉或授權洪男買票。
高分院指出,檢方雖主張洪男資力不豐,應是洪江懷提供賄選資金給洪男,而授意洪向曹姓選民等3人賄選,不過洪男與其子女從事蛋雞飼養事業,已有3至4年,且賄款金額僅1.1萬元,金額沒有超過洪每月可收取的金額,洪男自述是自資替洪江懷買票的供詞可信,因此廢棄一審判決,改判洪江懷當選有效。
另外林保玲在一審已經法院判決當選有效,該判決並無違誤,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判當選有效,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