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寶豔代表:對拐賣犯罪者終身追責

中國教育報-中國教育新聞網訊(記者 唐琪)“我認爲‘買賣同罪’是可行的,甚至,對‘買方’的定罪可以重於‘拐賣方’,現在對‘買方’三年起刑的量刑標準太低,建議視同綁架罪,十年起刑。”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志願者協會理事長張寶豔在談到婦女兒童拐賣問題時說。她還建議,對拐賣犯罪分子的追責不應當受訴訟時效所限,而應該終身追責。

對社會高度關注的婦女兒童拐賣問題,張寶豔有發言權。她是“寶貝回家尋子網”的創始人,當選全國人大代表以後,接連多年圍繞打拐建言。今年,她又帶來了一份關於加大打擊拐賣婦女兒童力度的建議。

張寶豔回顧“寶貝回家”與警方共同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的經歷說,過去人們受觀念限制,面對一些已經生兒育女的被拐女性時,認爲不便強行干預,或者這些受害者已經在當地身份合法化了,一些“買家”認爲天經地義,“這樣的不作爲無疑縱容了買家和人販子”。

隨着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人們對於拐賣犯罪已經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今年張寶豔的感受尤其明顯。“首先希望對拐賣犯罪分子終身追責,因爲這些人對被拐賣的孩子和婦女的家庭傷害非常大。”張寶豔說,我國刑法規定,最高訴訟時效爲20年,然而現實生活裡,許多被拐賣的孩子和婦女,等他們被解救時,基本都過了訴訟時效,這樣就很難追究人販子的責任了。

“拐賣犯罪和其他的犯罪不一樣,拐賣犯罪時間越長,對被拐賣者的傷害越大。”張寶豔主張,對拐賣犯罪分子的追責不應當受訴訟時效所限,而應該終身追責。

另一方面,在張寶豔看來,對被拐婦女兒童侵害最大,侵害時間最長的是“買家”。“婦女在被拐賣之後,‘買家’會做出虐待、非法拘禁、強姦、精神傷害等多種犯罪行爲,給被拐婦女造成巨大且長期的痛苦。”張寶豔說,也是因爲有了“買方市場”才刺激了人販子鋌而走險,“所以我認爲對‘買方’的定罪可以重於‘拐賣方’,我建議是視同綁架罪,十年起刑,甚至可以更重。”

此外,張寶豔還建議,在全國範圍內,對來歷不明的婦女兒童進行一次徹底的摸排,並作爲一項長期工作持續進行,“幫助摸排出來的被拐婦女和兒童尋找家人,讓這些家庭早日團聚。”

張寶豔還建議應對拐入地區相關部門建立考覈機制,將打拐與基層組織的政績掛鉤,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覈的指標。對於有新發生拐賣案件的基層政府目標考覈實行一票否決。

作者: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