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張寶豔: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量刑應調至十年以上至死刑
張寶豔認爲,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爲。犯罪過程中,還可能伴有強姦、虐待、非法拘禁、侮辱、毆打、強迫賣淫甚至致人死亡等罪行,更有可能導致親屬自殺、精神失常等後果。但量刑相對較輕,使得一些拐賣犯罪分子依然鋌而走險。
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尋親網站“寶貝回家”創始人張寶豔認爲,拐賣婦女兒童社會危害遠遠大於綁架,建議加重量刑,使其重於綁架罪。同時應該加強對於收買被拐婦女兒童人員的懲處力度,打擊買方市場。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起刑爲三年,拐賣婦女兒童起刑爲五年,綁架罪起刑爲十年。拐賣及收買婦女兒童罪量刑明顯低於綁架犯罪。
張寶豔認爲,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爲。犯罪過程中,還可能伴有強姦、虐待、非法拘禁、侮辱、毆打、強迫賣淫甚至致人死亡等罪行,更有可能導致親屬自殺、精神失常等後果。但由於量刑相對較輕,使得一些拐賣犯罪分子依然鋌而走險。
除此以外,目前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降低了買方市場的打擊力度。
因此,張寶豔建議,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起刑點從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提十年以上至死刑,拐賣犯罪的量刑須重於綁架罪。同時加強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懲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