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煞停「惡意逼車」挨罰1.8萬 車主提告翻案因「這理由」判撤銷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理賴姓男子遭控「惡意逼車」案,法官認賴男有違規行爲,卻無故意阻擋後車通行事實,判決處分撤銷。(王煌忠攝)

今年3月賴姓男子駕車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突然在車道上煞車暫停,遭罰1.8萬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賴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賴男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事實,但無法認定其故意阻擋後車通行,判決原處分撤銷,至於賴男是否另有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應由臺中區監理所另行依法處理。

該起案件發生在3月29日下午4點左右,賴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五段與精科路口,開啓右轉方向燈卻未轉彎,還在道路中驟然停車,後方車輛認爲前車有「惡意逼車」行爲,出具行車記錄器向警方檢舉。

警方認定賴男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違規事實,掣開舉發通知單到案說明,覆查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賴男不服申請裁決,臺中監理所仍裁處罰款1萬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賴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法官勘驗相關影像,認賴男雖有在行駛途中於車道中暫停之客觀事實,卻無從認其有故意阻擋後車通行,而爲惡意逼車之行爲,因此無從認賴男駕駛行爲已構成道交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臺中監理所以原處分裁罰,即難認適法,賴男訴請撤銷原處分,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判決書也指出,至於賴男駕駛行爲是否另有違反道交處罰條例規定而應予裁罰,因涉及被告(臺中區監理所)裁量權之行使,基於尊重行政權判斷,應由被告另行依法處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