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生遇酒駕臨檢…加速離開罰9萬 法院「這理由」判撤銷罰單
▲高職生遇酒測臨檢卻加速離開,法院判撤銷罰單。(示意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臺中市一名18歲高職夜間部學生,去年6月晚間騎機車外出遇警方酒測攔檢,陳男雖然放慢速度,但又自行加速離去,事後遭開罰9萬元、吊扣駕照3年。陳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雖然不認同其辯詞,但仍判決撤銷罰單,理由是陳男未滿20歲,屬民法未成年人,罰單必須送達給「法定代理人」始生合法效力。
臺中地院行政訴訟判決書指出,陳姓學生年滿18歲持有機車駕照,騎乘的機車也是自己擁有。2018年6月2日凌晨0時25分左右,陳男騎車前往豐原訪友,經神岡區崇德路與大豐路口時,遇警方設置的酒測攔檢。陳男依指示減速但未停車,靠近員警時又突然加速離開。警方認定他「不依指示停車」違規,臺中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法開罰。
陳男不服提出訴訟,辯稱自己沒有看見「酒測稽查」告示牌和「停車受檢」字樣LED燈告示牌,只看見內車道警車和路邊員警,他依照指示減速,到見員警沒有下一步動作,認爲自己可以離開纔會加速離去,離開時也沒有被攔阻或警告,因此不知道自己違規。
法官勘驗舉證機關提供的採證影片光碟,顯示警方確實有在內側車道擺放酒駕稽查告示牌,並擺放交通錐使來車限制於機慢車道行駛,使所有來車均能在員警面前停車接受稽查,因此難以認定他「沒看見告示牌」的說法可信。
判決指出,陳男機車駛過該地點時,員警已有上下揮動指揮棒,並平舉指揮棒示意他停車受檢,駕駛人應該將車輛停止,等待員警指示後才能離去,而非主觀判斷是否能駛離,因此陳男的辯解不可採信。
不過,由於陳男未滿20歲,沒有獨立收受裁決書的能力,且此案件並非「當場舉發」,而是「逕行舉發」,爲事後寄送裁決書,因此應該送達給陳男的法定代理人,否則沒有合法送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