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駕駛拒臨檢逃逸加重處罰最高3萬元

▲立法院院長蘇嘉全。(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拒檢逃逸竟比接受臨檢罰更輕,反讓不少投機份子直接拒檢,立法院8日下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修正案,對拒檢逃逸者提高罰鍰1萬到3萬元,並吊扣駕照6個月;5年內再犯,直接罰3萬元,並吊扣駕照1年。根據統計,去年有5080件駕駛人拒檢,造成15名員警傷亡,有員警認爲現行拒檢逃逸只罰3000至6000元,會讓酒駕、施用毒品無照駕駛民衆乾脆選擇逃逸,罰則較輕。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在提案說明中指出,拒絕酒測最高可以罰9萬元並吊銷駕照3年,但是拒絕停車受檢最高只罰6000,讓許多民衆抱持僥倖心態選擇逕行離去,因此有必要加重違反此規定者之罰鍰以嚇阻此不當心態。交通部在初審時表示,由於第61條規定拒攔檢逃逸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罰鍰3萬到6萬元,除非兩條併案修正,拒檢的罰鍰不該高於拒檢肇事,建議提高罰鍰1萬元至3萬元並吊扣駕照6個月,5年內再犯直接罰3萬元,並吊扣駕照1年。

修法後,若汽車駕駛拒絕警察臨檢,提高處罰到新臺幣1萬至3萬,並吊扣駕照6個月,汽車駕駛5年內違規兩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萬,並吊扣駕照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