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立院三讀最重判5年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圖/記者黃子倩翻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21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現行《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院會4月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讀條文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系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019年5月31日做出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爲《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意旨,其中「肇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應該自解釋公佈日起失效。

此外,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這部分自解釋公佈日起2年內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