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陸報稅 臺商先看居住天數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中國大陸個人所得分爲綜合所得(薪資所得、勞務所得、稿酬所得與權利金所得等)、分類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財產轉讓所得、租賃所得與偶然所得)兩大類。

若個人在同一納稅年度於中國大陸居住超過183天,即爲大陸稅務居民,應按納稅年度合併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至於非稅務居民則按月或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不論是否是中國大陸稅務居民,均應分別計算分類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徐丞毅補充,計算所得申報方式不僅有從源泉扣繳,也有自行申報和年度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徐丞毅指出,若不確定是否該進行個人年度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可參考附件之判斷流程。目前彙算清繳可以通過網絡辦、郵寄辦、大廳辦的方式進行。特別是近年推行的個稅APP掌上辦理,便於納稅人在疫情期間無接觸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和其他涉稅資訊的查詢。

對於其他申報方式,若在中國大陸無住所且有兩地支薪的臺幹,可以選擇在自行申報繳納稅款,或者委託境內僱主代爲繳納稅款;同時,未委託境內僱主代爲繳納稅款者,境內僱主應當在相關所得支付當月終了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所得資訊。

另薪資所得是否需在中國大陸納稅,是按照該人員實際工作地點及居住時間判斷。因此,若臺幹在中國大陸居住超過90天,即便薪資都是由臺灣總部發放,仍視爲中國大陸境內的綜合所得,而需依法申報納稅。

徐丞毅表示,伴隨金稅四期重磅啓動,在資訊共享的趨勢下,中國大陸稅務監管勢必會越來越嚴。中國大陸無住所外籍個人納稅規定複雜,除了個人所得稅以外,還可能引發的企業所得稅問題,因此建議臺商總部應與外派臺幹充分溝通,協助判斷自身情況、所得屬性及稅收身份轉換,以履行合規納稅申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