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陸臺商做併購交易 稅務風險要顧好

勤業衆信(Deloitte)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廖家琪指出,大陸臺商在做併購交易前應充分了解可能產生之稅務影響申報規定,近期有不熟悉境外間接轉讓中國大陸股權申報規範,事後遭大陸稅局裁處補稅高達人民幣1.44億案例

廖家琪建議,臺商企業如在中國大陸有併購交易之規劃,無論身爲買方賣方均須特別留意扣繳或納稅義務人之納稅期限現行申報程序,以降低買賣雙方交易操作實務的疑慮。

疫情已爲企業帶來巨大的挑戰,但近期各項報告指出中國大陸併購交易活動持續熱絡,併購交易將成爲後疫時代企業發展商業機會轉型重點策略

中國大陸稅務總局爲提高非居民企業納稅人的申報可遵從性,並減少扣繳義務人之稅務遵循負擔,於2017年12月1日施行之37號公告,明確解釋非居民企業於股權轉讓產生相關之納稅義務,包括:取消合約備案要求及進一步放寬納稅期限等。

依陸舊制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若簽訂合約,買方身爲扣繳義務人須在簽訂合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合約影本及備案登記表等,而現行規定已廢止此規定,此將大爲簡化買方辦稅流程並降低稅務遵循成本

過往若扣繳義務人未完成應納稅款之扣繳時,股權轉讓方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一旦超過期限未繳納稅款,就可能面臨滯納金之影響,而扣繳義務人可能進一步被追究相關責任。而2017年37號公告已放寬納稅期限規定,賣方爲股權轉讓方,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前自行申報繳納稅款者,可視爲已按期繳納稅款,此規定可避免買賣股權交易雙方未明確稅務申報責任,而產生相關滯納金。

廖家琪舉例,若股權轉讓合約簽訂日爲8月1日,轉讓價款於9月1日支付(爲扣繳義務發生日,應於7日內申報及解繳稅款),股權變更日爲9月30日,若扣繳義務人或納稅義務人皆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款者,現行37號公告規定已放寬至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前自行申報繳納稅款,均可視爲已按期繳納稅款。若稅局責令繳稅限期爲12月25日,逾此日期納稅義務人仍未完成繳稅手續,將可能產生滯納金或利息等影響。

37號公告對於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提供更明確的徵管規定,解決了納稅義務人於實際申報程序中遇到的問題,且以上規定之修正,亦減少扣繳義務人稅務遵循成本,並加強鼓勵非居民企業主動申報納稅的態度

廖家琪表示,納稅義務人可充分了解公告內容考量未來併購交易可能產生之稅務影響與申報規定,於交易發生前將相關權利義務清楚載明於併購交易合約中,以保護買賣雙方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