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普洱:7月4日起,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

觀點網訊:7月3日消息,爲促進普洱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進一步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實減輕繳存人家庭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支付購房首付款的資金壓力。

普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普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於日前發佈《關於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通知》,通知明確,7月4日起,普洱符合條件的購房職工家庭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

以下爲通知全文

關於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通知

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爲進一步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符合條件的購房職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切實減輕繳存人家庭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支付購房首付款的資金壓力,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普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普洱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現就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取適用範圍

購買普洱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房(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房銷售備案證明)的購房人(繳存人,下同)已支付購房定金,並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和《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委託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附件1)後,可向購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餘額,並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將提取款項轉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售房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具體辦理流程和規定等按《普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辦理規程》(見附件2)執行。

二、合同網籤備案

(一)售房企業支持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在《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付款方式條款,與購房人簽訂合同並提交住建部門辦理合同網籤備案。

(二)售房企業在辦理購房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業務時,嚴格按照相關職能部門要求,在《商品房認購協議》及《承諾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實申報購房首付款構成,分別填寫自籌資金及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的具體金額。合同中尚未包含首付款的付款方式等內容的,售房企業與購房人可採用補充協議(含承諾書)的方式進行約定。

(三)對已簽訂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使用住房公積金作爲首付款的,或約定使用住房公積金與自籌資金相結合作爲首付款的,住建部門予以辦理網籤合同備案手續。

三、加強監督管理

(一)合同撤銷、解除或者確認無效的,售房企業應自合同撤銷、解除或者確認無效的5個工作日內,將購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於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積金逐筆、足額從原路徑退回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銀行賬戶,並應與購房人及時辦理合同備案註銷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款項計入購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二)售房企業在合同撤銷、解除或者確認無效後,不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退回購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於支付首付的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會同住建部門根據購房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承諾及相關規定採取措施,確保由住房公積金支付的購房首付款資金原路退回至購房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在售房企業未退回住房公積金前,住建部門不得撤銷合同備案。

(三)對利用購房行爲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個人及售房企業,一經查實,將依據《普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並將個人和售房企業失信信息報送相關管理部門,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四、其它事項

(一)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購房資金監管賬戶銀行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及時覈實房屋交易的真實性。

(二)對於購房人以自有資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再辦理提取的,仍按現有規定辦理,提取資金轉入購房職工個人銀行賬戶。

(三)繳存人家庭辦理提取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後,可申請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額與可貸款額合計不超過購房總價。

本通知自7月4日起施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按照原有關規定執行。本通知在執行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新問題的,及時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