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玉山銀理專A客戶錢 金管會出重手各開罰1,200萬

永豐銀行玉山銀行理專涉及挪用客戶款項金管會各開罰1,200萬元。(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金管會今(21)日公佈最新裁罰案,一名永豐銀行理財專員挪用客戶金額高達7,000萬元,另名則是玉山銀行的理專挪用2位逾70歲的長者資金高達3,000萬元,2家銀行總共開罰2,400萬元。

金管會銀行局今天公佈2家銀行行員挪用客戶款項或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的缺失與行政處分,其中永豐銀行、玉山銀行因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分別祭出1,200萬元的罰單總計裁罰金額達2,400萬元。

金管會銀行局表示,永豐銀忠孝分行前遊姓理財專員從2015年11月起約4年間,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客戶數爲8戶,涉及挪用資金高達7,000萬元。

銀行局指出,該名專員建議客戶將基金贖回、保單停扣轉換申購新保單或提前繳清續期保險費,以協助客戶填寫相關申購或取款文件方式利用客戶的信任,以及疏於覈對文件的機會,將款項匯至其指定帳戶挪爲己用,此外也與客戶間有借貸關係,並利用其中一名客戶的帳戶作爲挪用款項的入款帳戶。

玉山銀行也出現理專挪用客戶資金案,玉山銀財富中心駐埔靴分行蔡姓前理財專員,從2013年8月至2019年4月間,涉及挪用客戶款項,受影響客戶共2戶,且均已逾70歲,涉案金額高達3000萬元。

銀行局指出,蔡姓前理財專員主要是透過取得客戶已蓋具原留印鑑單據,僞冒客戶開立另一外幣臺幣銀行帳戶,並將客戶的定存解約、基金贖回等款項匯入客戶原有帳戶或僞冒帳戶後,再用臨櫃提取現金,再存入蔡姓前理財專員自己的銀行帳戶,或轉帳存入關係人的銀行帳戶,據以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