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紓困辦法上路 配合防疫停診可申請補償
新冠肺炎疫情延燒,爲協助紓困,衛福部依特別條例發佈補償紓困辦法。若醫療院所、醫療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因配合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或營運困難,可向政府申請補償,該補償紓困辦法可追溯至1月15日。
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衛福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訂出補償紓困辦法,今日對外公告。該辦法分爲補償、紓困2類,目的在於協助醫療院所、醫療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因應疫情造成的衝擊。
補償辦法規定,醫療院所爲配合防疫而全面停診,(例如:醫師被隔離)可依前一年同期健保申報醫療費用點數及掛號費給予補償(不包括藥費及特殊材料費),點數以一點一元計算,或以停診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給予補償;
石崇良表示,若醫療院所部分停診(例如:工作人員被隔離),整體醫療費用未及前一年同期者,則以停診原因存續期間被停診部分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給予補償;
若醫療機構、住宿式機構在防疫期間營運困難,例如業務中斷、連續半年醫務收入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去年同期少了15%,或3個月掉了30%以上,則可申請補貼停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信用保證、短期週轉金貸款(補貼利息1年)、員工薪資貸款(補貼利息1年);
若藥商受新冠肺炎影響,原料藥、中藥材供應不足導致成本超出前3年平均單位成本的1.5倍,或製劑輸入成本超過前3年平均單位成本1.5倍,甚至產線減產或停產等營運困難問題,則可申請補貼成本差額或生產成本。石崇良表示,每種藥最多補貼20萬,一家公司最多補貼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