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紓困條例延長 移工年限屆滿可申請延一年

勞動部自疫情以來,依據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經指揮官同意,實施延長移工聘僱許可效期之防疫應變措施,並隨疫情變化多次配合調整,過去曾有三個月至一年不等四度宣佈延長,這次是第五度延長。

因應立法院於5月27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再延長至明年6月底,勞動部表示,考量現階段國內外疫情狀況、入境檢疫量能及爲穩定勞僱關係,對於聘僱許可效期將於今年12月31日前,累計在臺工作達就業服務法所定12年或14年最高年限者,僱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再延長聘僱許可效期一年。

勞動部說,符合申請資格者,經勞僱雙方同意,即可由僱主於聘僱許可效期屆滿前後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再延長一年的聘僱許可,在過去年限已屆者,同樣也可再繼續申請。據統計,自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止,勞動部累計已覈准僱主申請再延長聘僱許可效期計3萬2,861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