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補償申請期限 延至2025年6月底
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傳染病防治法自1999年6月起,歷經12次修正,最近一次爲2019年6月19日修正公佈。在2019年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在中國現蹤之後,疫情隨即蔓延全球,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告爲「國際關注的緊急公共衛生事件(PHEIC)」,我國於2020年2月25日製定公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提供政府機關採取相關防疫作爲之法律依據,及時防範及阻絕疫情。
據特別條例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爲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從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爲止,這段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前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有鑑特別條例今年6月30日施行期間屆滿,確保符合申請防疫補償要件而未申請者的權益,因此提出修法,將該防疫補償之短期消滅時效延長至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期間之末日爲止,等於2025年6月30日前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