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法(徵求意見稿)公佈 這些內容與你密切相關
編者按:近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公佈《醫療保障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的出臺有什麼意義?對醫療保障制度有什麼影響?哪些內容值得關注?人民網“人民說法”欄目採訪鄭州大學法學院衛生健康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侯宇副教授進行解讀。
醫療保障是最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之一,它關乎全體人民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覆蓋全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是該制度缺乏應有的法律規範。現今僅有2010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亟需制定一部能夠從整體上推進醫療保障且具有綱領性的法律。
鄭州大學法學院衛生健康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侯宇副教授表示,醫療保障法的制定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重要舉措,也是深入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的要求。“醫療保障法的出臺,有利於規範醫療保障關係,健全高質量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推動醫療保障事業健康發展。”侯宇說。
明確醫療保障權 健康體檢等6項費用擬不納入醫保
意見稿共8章70條,包括總則、籌資和待遇、基金管理、醫藥服務、公共管理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
侯宇指出,意見稿通過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措施保障公民的健康權、醫療保障權。意見稿中提到,公民有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爲主體,醫療救助爲託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醫療救助等相互銜接、共同發展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
意見稿明確了6種情形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包括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境外就醫、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等。
醫療保障制度是一項獨立的制度安排,其主體關係複雜,涉及政府、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個人三方和醫保、醫療、醫藥三大領域的互動,需要依法維護其穩定性和連續性。
在醫保方面,意見稿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存入財政專用賬戶,專款專用;國家建立全國醫療保障風險管控機制,設立全國醫療保障風險調劑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醫療保障支出的補充和調劑。在醫療方面,意見稿提出,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特需等非基本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在醫藥方面,意見稿指出,國家建立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制度。
在打擊騙取醫保基金方面,意見稿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等主體作出相關規定。意見稿提到,個人實施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複享受醫保待遇等行爲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於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意見稿已經被業界期待已久,它的頒佈是我國醫療保障法治化建設的里程碑事件,必將推動我國醫療保障發展進入嶄新的階段,爲實施健康中國夯實基礎。”侯宇說。
國家醫療保障局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爲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