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財政廳:已建議按白酒不同度數設定不同比例稅率或取消從量定額
(原標題:代表就茅臺米酒同徵0.5元/斤消費稅提建議,廣東財政廳答覆)
據廣東省財政廳網站6月23日消息,廣東省財政廳6月18日向廣東省人大代表關正生作出《關於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第1364號代表建議答覆的函》稱,您提出的“一瓶3000元零售價的茅臺和一瓶10元的廣東米酒,同樣徵0.5元從量消費稅,存在不合理之處,建議按國家統計口徑統一以65度計算白酒產量來折算計徵從量消費稅”的建議,對於推動完善消費稅、促進白酒行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目前,國家正在加緊推進消費稅法立法,在前期徵求意見階段我們已反饋了有關意見和建議,其中包括建議按白酒不同度數設定不同比例稅率或取消從量定額等。
廣東省財政廳在答覆函中對關正生代表表示,您提出的關於白酒消費稅從量計徵折度計算的建議收悉。經綜合省稅務局意見,現答覆如下: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爲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消費品再徵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爲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健康消費,促進節能環保,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主要具有如下特點:一是徵收範圍具有選擇性,只選擇了一部分消費品,即應稅消費品徵收,沒有列入徵稅範圍內的不徵收。二是徵稅環節具有單一性,採取單環節課徵制度,除特殊應稅消費品外,只對應稅消費品的生產、流通或消費的某一環節徵收,避免重複徵稅。三是徵收方法具有多樣性,根據徵稅對象的不同,採用了不同的徵收辦法,有采用比例稅率的從價定率計徵辦法、採用定額稅率的從量定額計徵辦法,以及兩種稅率疊加實施的複合計徵辦法。四是稅率和稅額具有差別性,根據徵收對象的種類、價格等設定了高低不同的檔次,充分體現了國家消費政策和產業導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對白酒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徵消費稅,從價定率的比例稅率爲20%,從量定額爲每500克(毫升)0.5元,統一採取20%+0.5/500克(毫升)的複合計徵辦法,現行政策並未區分白酒度數大小及每瓶白酒單價高低來計繳消費稅。
您提出的“一瓶3000元零售價的茅臺和一瓶10元的廣東米酒,同樣徵0.5元從量消費稅,存在不合理之處,建議按國家統計口徑統一以65度計算白酒產量來折算計徵從量消費稅”的建議,對於推動完善消費稅、促進白酒行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目前,國家正在加緊推進消費稅法立法,在前期徵求意見階段我們已反饋了有關意見和建議,其中包括建議按白酒不同度數設定不同比例稅率或取消從量定額等。下一步,我廳將會同省稅務局深入開展調研,繼續跟進消費稅法立法情況,積極向中央建言獻策,爭取政策支持,爲我省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