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買到“柱子票”,能退票嗎?(新聞看法)

本報記者 巨雲鵬

近年來,隨着演出市場的持續火熱,與之相關的矛盾糾紛也不時發生。其中,消費者看演唱會時買到“柱子票”的投訴不時見諸網絡。

6月20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就對一起因在演唱會中買到“柱子票”導致的維權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判令被告上海某演藝公司按照一定標準退還原告消費者票款。

2023年4月,倪某等9人通過第三方銷售平臺購買了某歌手上海演唱會的門票,票價分別爲699元、999元、1299元等,主辦方爲上海某演藝公司。來到現場後,倪某等人發現自己所在位置的視線受舞臺承重柱不同程度遮擋,嚴重影響觀看體驗。在演唱會結束後,倪某等人不接受相關調解方案,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爲某演藝公司存在欺詐,要求其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閔行區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訴辯意見及在案證據,認爲某演藝公司售賣“柱子票”的行爲尚未構成欺詐,屬於瑕疵履行,構成違約。

法院介紹,倪某等人購買了由某演藝公司舉辦的演唱會門票,雙方建立服務合同關係,演藝公司應全面履行義務。倪某等人的觀看視線受到承重柱的明顯遮擋,已經超出一般心理預期,而演藝公司既沒有提前主動告知,也沒能制定充分預案,主動爲倪某等人調換座位,消除不利影響。綜上,某演藝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提供的服務存在明顯瑕疵,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同時認爲,觀衆對於演唱會的體驗是多方面的,不僅僅在於看,還在於聽、感受、互動等。因此,雖然倪某等人全程觀看演唱會的體驗感不盡如人意,但不足以認定某演藝公司構成根本違約,加之倪某等人並未提前退場,故其要求全額退款的請求,法院難以支持。鑑於演唱會已經結束,演藝公司無法繼續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因此應當退還部分票款。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令演藝公司按單張票價420元、650元、910元的標準退還。

案件宣判後,9名原告中2人服判息訴,其餘7名原告提起上訴。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該案二審做出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閔行區法院法官表示,獲得完整的、沉浸式的演唱會視聽體驗,是消費者本應享有的權利,而提供這樣的場所和環境,也是主辦方應盡的義務。推動演藝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相應的定價規則、退改換規則、行業規範等應逐步完善。就本案來說,主辦方應充分考慮可能干擾觀看體驗的環節和因素,並提前公開或告知,對於遮擋嚴重的座位建議不對外銷售,對有一定遮擋的座位,可以通過推出特價票、正價票階梯式退改換等,爲消費者提供更多元的購票選擇,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同時,主辦方和票務平臺在面對消費者維權時應及時迴應,提供更加合理、便捷、高效的售後處理渠道。

《 人民日報 》( 2024年10月08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