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柱子票”案二審維持原判 對消費者階梯式退票 上海市消保委呼籲:建立更明確的退票規則
央廣網北京9月26日消息(總檯中國之聲記者周益帆)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中國之聲報道,此前中國之聲持續關注了演唱會“柱子票”一案。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系列案件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3年5月,有不少觀衆投訴,花費幾百元甚至上千元購買的某明星上海演唱會門票,實際演出時,現場視線被遮擋、音響效果也差,“只聞其聲、不見其人”的演唱會,讓觀衆的體驗感大打折扣。
在溝通中,因不滿主辦方給出的調解方案,李某等9名消費者將主辦方起訴至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主張“退一賠三”。今年6月,案件一審公開宣判:被告方的行爲未構成欺詐,但屬於瑕疵履行,構成違約,被告以階梯式退票比例退還原告票款。此後,7名原告選擇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的依據是什麼?對相關案件,上海市消保委方面又有怎樣的消費建議?
此前,因在觀看某明星演唱會時,發現視野被舞臺四周搭建的承重柱遮擋,9名消費者將演唱會主辦方上海魔方泛文化演藝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今年6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方的行爲未構成欺詐,但屬於瑕疵履行,構成違約,被告以階梯式退票比例退還原告票款。這9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一審獲判後,其中7名原告提起上訴。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系列案件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代理律師張玉霞表示:“二審的結果是維持一審的判決,認爲對方的行爲沒有構成根本性違約,仍然認爲是瑕疵違約,所以還是維持了階梯式賠付。這個案子,消費者上訴也好,我們繼續代理上訴也好,就是想明確對方的行爲是否構成欺詐。”
從一審到二審,該案件主要圍繞着兩個爭議焦點展開:演唱會主辦方也就是案件被告是否構成欺詐、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一審中,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訴辯意見及在案證據,經審理認爲,從原告的舉證角度來看不足以認定被告構成欺詐,屬於瑕疵履約。
案件主審法官介紹:“本院認爲,欺詐是指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於錯誤的認識作出錯誤的表示。本案中,從原告的舉證角度來看,難以達到上述證明標準,現有證據不足以排除所有合理懷疑,不足以認定被告構成欺詐。關於被告是否構成違約及承擔何種違約責任的爭議,本院認爲,原告的觀看視線受到承重柱的明顯遮擋,該遮擋情況顯然已經超出原告可預見的範圍,導致觀看體驗未達到普通觀衆的一般心理預期。”
在二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消費者們表示,希望通過法律程序,查明主辦方關於這場演唱會舞臺的“柱子”設計方案究竟是在什麼時候確定的。如此,才能進一步認定欺詐的程度。
消費者李女士說:“我們也知道二審改判的概率會很小,但二審的主要目的其實就是想要搞清楚主辦方到底是什麼時候確定‘柱子’設計方案的。因爲他們一直在說,演出前沒幾天才知道這個東西,我們不太能夠理解。這樣一個大型活動,必須有設計圖,去準備物料和設備,這是需要時間的。”
二審法院認爲,從雙方合同締結時的情況來看,上訴人在購票時沒有被分配到具體的座位號,且當時現場的舞臺還未搭建,難以知曉上訴人所購座位觀看視線被承重柱遮擋的情況。因此,關於被上訴人存在欺詐行爲的上訴意見,缺乏充分依據,法院難以支持。在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方面,法院認爲,消費者現場觀看體驗確實受到了一定影響,但沒有達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因此難以認定被上訴人的行爲構成根本違約,但構成履行瑕疵的違約。
原告代理律師張玉霞表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此類案件的舉證過程中,消費者確實處於劣勢,需要進一步建立明確的票務糾紛解決的指引或規則。
張玉霞說:“我們主張對方如果早已提前知曉了這一情況,至少在出票的時候就應當通知消費者,讓消費者有一個選擇權。對於二審的判決結果,我們當時預判大概率會維持原判,我們只是想再爭取看看,是不是能夠在事實認定上面,有一些新的突破,或者是能夠推動一些規則的建立,我們也是尊重法院的生效判決。我們希望消保委能夠作爲一個牽頭單位,後續對於像這樣的票務糾紛能不能去牽頭進行指引。”
該案涉及的演唱會票價有699元、999元、1299元三檔,退票比例分別是60%、65%和70%,爲系列案件判決中的最高退票比例。消費者李女士說,主辦方上海魔方泛文化演藝有限公司已明確了退票時間。“關於退款,對方在24日聯繫過我們,說是會有三到五個工作日,然後退款給我們。我們覺得維權意義大於個人實際的收益,這提示很多消費者在看演唱會的時候,會對自己權益進行保護。”
上海市消保委一直在關注演唱會“柱子票”的消費糾紛。對於二審結果,消保委方面持何種觀點?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書長唐健盛表示:“2023年,我們收到了超過一萬件演唱會消費者的投訴。在支持訴訟過程當中,我們也認爲主辦方有違約情況。按照什麼比例來退,能夠彌補消費者的損失,在之前的消費投訴調解當中,這也是困擾我們非常大的一個問題。我們覺得,這樣的判決一方面更好地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也爲演唱會的此類消費爭議制定了非常明確的規則。”
上海市消保委還針對演唱會退票規則開展了專項調查,並在25日發佈消保委觀點,希望藉此推動消費規則的建立與明確。唐健盛說,與其他觀演門票相比,演唱會門票在強制實名購票制度下,既不可轉讓、也不能贈與。這意味着,一旦消費者計劃有變,退票就成了挽回損失的唯一途徑,但目前較爲突出的問題是各渠道、各地方退票比例不一。
唐健盛表示:“演唱會的消費者買票實際上有兩個渠道,一個是官方指定的票務平臺。還有就是第三方的票務平臺。官方指定的票務平臺的退票規則因地而異。比如,同樣一位明星的巡迴演唱會,在上海的退票手續費分兩檔,是0.6%跟20.6%;在濟南,就分爲三檔,0%、30%和50%。在西安,就有0%、20%、30%和50%四檔,當然每一檔的週期不一樣。各個地方雖然自己統一,但是每個地方之間也會有很大的差異。”
第三方銷售渠道的退票規則,又與當地官方渠道統一的規則不一樣。唐健盛認爲,這些差異既讓消費者感到困惑,也不利於文娛產業的長遠發展。
唐健盛說:“第三方的票務平臺的退票規則,由於其票源不同,基於官方渠道的退票規則的基礎,又出現了很多變化,所以消費者完全搞不清楚到底哪個是對的,其實這造成了糾紛的多發。我們呼籲退票規則應該更清晰、更明確,也希望能夠更加公平、合理。”(央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