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就職3天就被解職!花蓮縣議員施金樹等貪污案定讞
▲花蓮縣議員集體貪污案,今判決定讞。(圖/翻攝自花蓮縣議會臉書專頁)
花蓮縣議員施金樹,前議員潘富民、陳長明、陳修福等4人,遊說動支「地方建設補助款」,補助鄉公所購置LED路燈、消防設備,再收受廠商100萬至200萬元佣金,最高法院27日維持二審見解,將4人分別被判刑4年至9年不等,並宣告褫奪公權。其中施金樹本次順利連任,今日判決定讞後,即刻解職。
判決指出,當時爲國民黨籍議員潘富民、陳長明、陳修福及民進黨籍議員施金樹等4人,在2011年共同謀議動支花蓮縣政府地方建議補助款,並在鄉內LED節能路燈改善工程、購置機械泡沫滅火器及手電筒,要求鄉公所配合向其指定的廠商採購。有不少廠商因此受惠,並從每筆補助款中撥出總額50%爲佣金,再將佣金用以行賄約100至200萬元給縣議員,另外部分佣金則行賄給鄉長及公所承辦人員,由時任卓溪鄉長蘇正清等人,配合透過託兒所長沈肇祥、採購課長鬍英明向廠商進行採購。
檢方提起公訴後,一審花蓮地院認定施金樹、潘富民、陳修福、陳長明涉嫌收受不法所得共461萬元,分別判刑4年到9年,並宣告褫奪公權5年。案件上訴二審後,花蓮高分院大多維持原判,僅減輕陳長明的刑度,由6年減爲4年半。
其中擔任民進黨縣議會總召的施金樹,始終否認犯罪,辯稱自己擔任議員以來,關心地方建設,天天忙着爲選民服務,他從案件爆發被收押,交保、起訴、判刑,從頭到尾都堅持個人清白,選民也相信以他的人品與經濟實力及清廉形象,不可能收取廠商回扣。但一二審均將判處最重刑度9年、褫奪公權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