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安設施條例 立委疑無強制性

六都中僅雙北人行道普及率達6成,桃園、臺中及臺南市皆不到5成,臺南更僅35.09%。圖/臺南市交通局提供

爲洗刷行人地獄惡名,行政院會月初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但截至2022年,全臺人行道普及率僅44%,有7縣市人行道連3成都不到,屏東縣更僅8.9%。民進黨立委徐富癸質疑,草案針對各縣市進行績效評比,但部分非六都縣市受限條件績效不足,恐又面臨預算刪減惡性循環。

內政部截至2022年統計,六都中僅雙北人行道普及率6成,桃園、臺中及臺南市不到5成,臺南市更只有35.09%。非六都縣市,新竹縣80.3%表現最好,宜蘭、彰化、南投、雲林、苗栗、花蓮及屏東縣皆不到3成。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審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民進黨立委黃捷表示,人行道普及率太低,草案雖納入規範增加普及率,但母法「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12公尺以下道路可不用留設人行道,要如何提升普及率?

民衆黨立委黃珊珊質疑,我國長年有相關法令規範行人空間規畫,但地方道路設計受限民意、設施無法遷移,永遠無法按照規範,地方不遵守,中央也沒罰則。草案很多都是重複的基本概念,對地方還是沒強制規定,訂再多法令沒執行也沒用。

內政部長林右昌則說,草案有規範,地方若未依規定執行將扣補助款,相關設計若未按照標準,主管機關也不會準。

內政部政次花敬羣則說,過去路幅較小道路雖未強制要求有人行道,但未來無論是用標線型、騎樓代替,目標全部道路都要有人行道。

最終第1、4、5、9條依修正條文通過,其餘依院版條文通過,送院會二三讀。針對過去建設人行空間常受民意阻礙,草案明定騎樓與無遮檐人行道擅自改建或妨礙行人通行者,未依期限完成改善罰則,在建築物騎樓及無遮檐人行道地平面統一重修後,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妨礙行人通行者,可處建物所有權人、管理人5千至2萬5千元不等,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