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安設施條例初審 立委質疑與法令衝突、沒強制性
民衆黨立委黃珊珊質疑,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沒有強制性,訂再多法令沒有執行也沒用。記者周湘芸/攝影
爲洗刷行人地獄惡名,行政院會本月初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整治騎樓與排除人行道障礙,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進行初審,有立委質疑,行人交安設施條例與既有市區道路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衝突,加上相關規範長年都沒有強制性,若都只是參考用,地方不遵守,訂再多法令也沒用。
行政院會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劃,地方政府擬訂改善計劃及分年分期建設計劃,包括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增設、拓寬或改善、障礙排除作業;並明定年度改善計劃績效考評、公佈及獎懲機制,若考評不佳可減列補助額度。
針對人行道及騎樓障礙設施,草案也明定妨礙行人通行固定設施、設備排除方式;騎樓與無遮檐人行道擅自改建或妨礙行人通行者,未依期限完成改善罰則。
民衆黨立委黃珊珊今質詢時指出,內政部既有的市區道路條例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有規範人行道不得劃設停車格,但長年以來都沒有被地方政府遵守,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又同意人行道可設置停車格,不同法律各自衝突,現在又有新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是否又要推翻這2個法令?
黃珊珊指出,我國長年有相關法令規範行人空間規畫,但地方道路設計受限民意、水電瓦斯設施無法遷移,永遠無法按照規範,地方不遵守,中央也沒罰則。這次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很多都是重複的基本概念,對地方還是沒有強制規定,若只是扣補助款,還是沒有強制性,訂再多法令沒有執行也沒用。
她也說,這次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不僅跟既有法令相互衝突,對地方也沒有強制性,中華民國法令應該是要徹底實行,而不是隻是參考用,這樣百姓只會越來越不相信政府,要求內政部一週內釐清問題。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這次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有規範,地方若未依規定執行將扣補助款,相關設計若未按照標準,主管機關連準都不會準。
另外,國民黨立委黃健豪也說,我國道路主管機關涵蓋內政部、交通部公路局、地方政府與鄉鎮公所,中央提出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但沒有全國一致的主管機關,地方政府仍可能各自爲政,各單位更可能互踢皮球,建議草案要明訂全國一致的主管機關規範人行道。
林右昌指出,目前道路有不同層級,可分爲國道、省道、都會區市區道路及都會區非市區道路等,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鄉道就是縣市政府,不同使用目的跟層級,就有不同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