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刷行人地獄惡名 內政部提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內政部長林右昌今天說,部務會報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盼藉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等方式,來解決人行道不足問題,並在人潮聚集重要場所周邊劃設行人友善區,提升通行安全。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內政部長林右昌今天說,部務會報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盼藉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等方式,來解決人行道不足問題,並在人潮聚集重要場所周邊劃設行人友善區,提升通行安全。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爲洗刷臺灣是行人地獄的惡名,行政院去年已通過「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要建置安全且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
林右昌說,爲達成行人可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中央邀集各縣市、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共同研商完成「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並在今天的部務會報通過,將盡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林右昌表示,藉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等方式,解決人行道不足、無障礙動線連結、人潮聚集重要場所周邊劃設行人友善區,及排除道路阻礙通行設備等,積極建構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全方位守護行人用路權益,提升通行安全。
林右昌指出,爲利中央與地方攜手積極改善行人安全,新訂條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目的主管機關,擬定中長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劃,各縣市再依據前項計劃訂定中長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劃。
林右昌說,每年將公佈執行情形,並搭配獎懲機制來徹底執行行人用路環境改善工作,提供平整、順暢及安全的空間供大衆使用,滿足不同族羣行人的用路需求,建置行人優先通行的友善空間,以有效預防交通事故及保護行人生命安全。
林右昌指出,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的道路未施設人行道地區,也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定分年分期建設計劃,報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以提升人行道設施品質。
林右昌表示,新訂條例也明確規範各縣市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衆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爲行人友善區的規定,並應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優先改善。
林右昌指出,經由增設人行道、建置防護、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減速設施等方式,提供適當保護及提醒,讓兒童、長者、行動不便者及陪同者能享有安全及可連續的行走空間及環境。
林右昌說,至於既有道路上如有電力、電信箱體或杆件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後續將由縣市政府協調,要求主管單位進行設施改善、遷移或拆除等,如果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者,也得給予裁罰。
林右昌表示,道路兩旁、建築物騎樓及無遮檐人行道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或自行任意改建而妨礙行人通行者,條例中也明定處理原則,讓行走環境及空間可以連續,有效提升國內整體通行環境與品質。
林右昌指出,針對各縣市推動改善情形,內政部將會同交通部定期舉辦考評,並向社會大衆公佈執行成效,以有效提升督導力道,同時完善行人動線及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改善及維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