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2少女101次 色魔乾爹判734年
雲林一男子連續性侵2未成年少女,其中是其同居人的女兒,被雲林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共判734年,應執行22年。(許素惠攝)
雲林一男子性侵同居人未成年女兒甲女長達4年共約96次,又趁機灌醉甲女未成年同學乙女性侵5次,甲女得知被告亦向好友伸狼爪,加上升上國中正值青春期,覺得被告行爲很噁心,憤而向母親揭發被告惡行,以一罪一罰被雲林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共判734年,應執行22年。
合議庭指出,53歲被告原住斗六市,被害人甲女母親離婚,2015年間帶着才念小四的她和小五的哥哥和被告同住,稱被告乾爹,被告後來賣掉房子,搬回古坑老家住,甲女媽媽也帶她和哥哥回莿桐外婆家住。
合議庭表示,甲女和哥哥因受不了舅舅常和家人吵架,2018年相偕離家去古坑和被告同住,母親得悉並未反對,去年甲女因不滿被告也性侵乙女,又值青春期,覺得被告行爲十分噁心,憤而向媽媽揭發被告獸行。
合議庭表示,甲女曾向母透露被告碰她身體,然因被告很疼小孩,平時就常摟摟親親行爲親暱,甲母便不以爲意,亦無進一步追究,不料,一心信賴的人竟對女兒及女兒同學伸狼爪,甲母又驚又氣報警處理。
合議庭說,被告和甲母同住未久後,常趁甲母不在時性侵甲女,平均1個月約3次以上,某日全家一起去海邊玩,趁人不注意也在車上性侵甲,2015年起到2019年間,性侵多達96次,2018年乙找甲玩,和被告相識不久後,被告竟趁機灌醉乙後伸出狼爪,共得逞5次。
合議庭指出,甲因長期遭性侵,升國中後多次自殘,甲女哥哥證稱曾和甲及乙、被告4人共眠,曾感覺牀在動,而妹妹原睡在他旁邊,醒來卻睡被告旁。
合議庭強調,被告性侵未成年少女不只殘害身體,並嚴重傷害到幼小心靈,罪行重大,以一罪一罰計,共性侵甲96次,每罪7年4月,合計判717年4月,性侵乙5次,每罪3年4月,共計17年,兩罪合併應執行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