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10歲就性侵!渣父輪流上「3國小女兒」6年306次 2審竟少判5年
▲男子對3名女兒性侵,臺南高分院2審合併執行25年徒刑。(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照片經變色處理)
雲林一名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的58歲的爸爸阿平(化名),在老婆過世後,2008年6月間竟然開始對自己的3名女兒下魔爪,將近6年時間總共性侵306次,甚至還會同時性侵2名女兒,並要求小女兒在一旁觀看。雲林地院一審認爲,應執行有期刑最高刑度30年。臺南高分院二審則是改判合併執行25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阿平從2008年9月間開始對9歲大女兒下手,以每月3次強制進行猥褻,除了對方強摸胸部、下體之外,甚至還命令大女兒幫忙打手槍,至2010年9月開始至2014年9月間,便開始進行性侵。
阿平等到2女兒10歲後,2012年9月間至2014年10月爲止故技重施,先以強制猥褻後,之後纔開始性侵;至於最小的女兒,他也是等小女兒滿10歲後,從2013年9月開始,將人當成泄慾工具。
大女兒表示,每次父親性慾來的時候,「都會打電話響個幾聲就掛掉,或用LINE傳『過來按摩』、『有事情要講』,這樣我就知道是什麼意思」,而且父親性慾非常強,常常都要她和二妹一同進房纔會滿足,「我有對爸爸說我不喜歡。」
對於女兒指控,阿平則是全盤否認,反控大女兒有結交男友,認爲她是遭到教唆而亂說;至於大女兒、二女兒的處女膜都受損,則是稱2人皆爲練習騎乘獨輪車時所造成,甚至還提到,大女兒和男友互稱老公、老婆,且曾經在女兒牀頭髮現按摩棒,這可能也是造成處女膜陳舊性裂傷的原因。
臺南高分院指出,被告爲滿足個人性欲,並利用女兒們需仰賴自己的照顧,或供應生活所需,不敢向外求援的緣故進行性侵,且審理時仍否認犯行,嚴重影響社會善良風及人倫綱常,也讓被害人在精神層面及人格發展上造成嚴重影響;不過審酌被告從事資源回收工作,每月收入約1萬5000至2萬元,配偶和父母均過世,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0年,稍嫌過重,因此依1罪1刑、共判2350年徒刑,合併應執行25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