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渣男框酒店妹到場助興 多次輪流性侵!均判刑7年2月

2渣男框酒店妹到場助興,竟然多次輪流性侵,均被判刑7年2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北部地區吳姓男子、梁姓男子與友人在住處飲酒作樂,並框酒店妹出場,但未經女方同意兩人就輪流強制進行性行爲,且導致女方手腳瘀青,遭起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今天(11日)依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兩人於2006年11月16日晚間7點許在吳男住處,與衆人聚會飲酒,同日晚間9點時3分許,樑男連繫酒店妹到場服務。吳男在酒店妹如廁完開門時,強行抱住她將其推倒在沙發上,拉開女方衣服親吻其胸部,再將女子拉進廁所,不顧女子叫喊「不要」表示拒絕,以手指插入陰道,對其強制性交得逞。

之後,吳男離開後,酒店妹從廁所走出,樑男見狀,竟扯掉女子衣服而將其拖進房間,接續在沙發及廁所馬桶上, 無視其抵抗、叫喊「不要」並試圖推開而表示拒絕的舉動,以其生殖器插入陰道,對其強制性交得逞。

後來酒店妹全裸遭扛上樓被放在牀上睡着,至同日凌晨3時許,突感覺遭人觸摸而醒來,吳男、樑男一人以生殖器插入陰道或口腔,另一人按住女子手、腳加以壓制,如此反覆輪替而對女子強制性交,至同日凌晨4、5 時許方告終止,導致女子手腳瘀青。

臺北地院依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10月。二審表示,酒店妹到場服務內容包含性交易,樑男已將上開款項匯至其銀行帳戶繳清,但女子出場之目的縱包含性交易,然是否依約爲性交易,仍有其性自主決定權,不能單純以女子赴約逕認其已同意。

二審指出,原審認女子未獲告知出場坐檯要做性交易,樑男未付女子被框出場款項,此部分認定與事實不符。兩人否認犯罪提起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此未及審酌之處,自應撤銷改判。

二審指出,兩人與其他在現場之人聚會飲酒,樑男框酒店妹出場陪酒助興, 竟未尊重女方的性自主意識,未剋制一己私慾,先後單獨及共同違反女子意願對其強制性交,致其身心俱受重創,所爲漠視女性身體性自主權, 而女子既未同意與兩人爲性交易,兩人違反其意願予以性侵害, 惡性非輕,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與女方達成和解以彌補其創傷。

兼衡吳男自陳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離婚、務農的生活經濟狀況;樑男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在市場賣魚的生活經濟狀況,暨兩人犯罪之動機、目的、強制性交之手段及共同強制性交之分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年2月,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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