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三讀 虐童判刑併科最高300萬罰金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虐童事件頻傳,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凌虐或妨害未滿 16歲的人「身心健全」,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得併科罰金,最高可處以300萬罰款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條文,擴大虐童範圍,提高罰則。(圖/ETtoday新聞資料照片

小孩可以打到死,用香菸熱水燙施加酷刑,近幾年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殘忍得虐童案件。然而現行條文僅規定,凌虐未滿16歲男女應受刑罰,以「妨害身體自然發育」爲限,未考慮忽略照顧、命粗重工作或剝奪睡眠等方式,也會對青少年兒童造成壓力產生心理傷害及偏差行爲。 爲了保障兒童能夠平安快樂長大,立法院進行刑法修法,往後不管在身體以及心理層面虐待兒童,均加重罰則。

現行條文對虐童者,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0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這樣的罰則實在太輕了,無法收嚇阻之效。修正案將原條文「妨害其身體的自然發育」 ,改爲「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並刪除拘役及罰金刑;意圖營利罰金則由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改爲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而原條文中的「男女」則是改爲「人」的通稱,避免因生理特徵無法確定爲男或女而產生的漏洞。修正案實施之後,凌虐未滿十六歲得青少年以及兒童,就必須接受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