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護航,“憲”在行動——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帶您一同走近憲法
親愛的消費者朋友們,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一個國家憲法日,12月1日至7日是第七個“憲法宣傳週”,12月份是第八個山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月,活動主題是“大力弘揚憲法精神,推動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知您在超市拿起一件商品、在屏幕上撥動手指下單時有沒有想過,作爲國家根本大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日常消費之間有什麼關係?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帶您一同走近憲法,瞭解這部“衆法之母”是如何成爲消費者權利保護的法律基石的。
一、我國憲法的概念、特徵與歷史
憲法是集中體現統治階級建立民主國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係,調整國家根本社會關係,確認和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根本大法。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修改的程序更爲嚴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公民權利的保障部分居於核心和支配地位。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是我國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於1982年,至今已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5次修改。現行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緊跟時代前進步伐,不斷與時俱進,有力推動和保障了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
二、憲法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構築堅實的法理基礎
憲法爲日常消費保駕護航,首先體現在所有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普通法律法規,都以憲法作爲法律淵源和立法依據。
消費者權利以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爲淵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受尊重權,而受尊重權的法律淵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權,而這一權利的法律淵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爲代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其對於消費者權利的設定無一不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
消費者權利以根據憲法制定的民事基本法爲直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權,這一權利直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中民事主體的人身、財產權的相關規定爲設立依據。又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的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其直接的立法依據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中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而不受干涉的內容。作爲依據憲法制定的民事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爲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提供了直接依據。
三、憲法爲良好消費環境的建設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憲法對日常消費的保障作用還體現在爲構建覆蓋全社會、各領域的消費安全網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爲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提供製度基礎並保障其正常運作。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抑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還是各地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細則,這些法律法規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職責劃分均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的結社自由成爲消費者協會在內的消費者組織成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於國家機構的規定保障了消費者協會在內的消費者組織與監管部門正常運轉,爲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提供了堅實制度基礎與保障。
由此可見,廣大消費者的權利均直接或間接來源於憲法,良好消費環境的建設也離不開憲法,憲法離我們的日常生活消費並不遙遠。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每一位消費者都應當認真學習憲法,嚴格遵守憲法,自覺維護憲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