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愈罵監院 愈顯違憲心虛

監察院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提出法官釋憲黨產會主委顧立雄(圖)28日出庭後受訪並舉例檢察總長陳聰明彈核案時,監察院也質疑法院組織法違憲而聲請釋憲,結果是不受理,所以本案也應不受理。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106年3月28日

監察委員調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認定有違憲之虞,爲保障人民的權利,經監察院院會通過聲請釋憲,結果引來蔡政府和民進黨團的抨擊。

監院調查報告近160頁,其中聲請解釋憲法理由,共有7大違憲之虞的疑義。其中包含該條例僅爲特定政黨立法,是以個別性法律剝奪特定財產權;條例規定沒有時效限制,違反「法安定性原則」;條例中「不當」定義模糊,「推定」更是違反法官保留原則,侵犯司法權核心領域。另外條例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其成員任免均在行政權控制之下,不受國會監督;且以行政委員會逕爲政黨財產之各項處分行爲,顯不符憲法民主國及法治國的分權原則。

對此,民進黨團痛批監察院「撈過界」,逾越立法院的立法權綠委諷刺,目前監委都是馬英九提名,「整個監察院都是黨意監委」,完全不顧憲政權力分立原則。

然而,憲法明訂監察院是憲政機關,其職權是彈劾、糾正、糾舉與審計。當行使職權時,發現行政行爲侵害人民權益,而問題出在條例具有違憲爭議;在無法透過糾正或彈劾處理,選擇在院會提案,並詳列理由而通過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本是職司風憲機關的職責

又依照《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中央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監察院屬於中央機關,調查行政院黨產會行政行爲之違憲疑義當然得以聲請釋憲。

其實《不當黨產條例》在立法院審查時即有違憲爭議,很遺憾,立委顯然缺乏憲政意識未能聲請釋憲。爾後,行政院成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後,許多行政行爲更是乖張,繼續引發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軟弱地消極以對,固守被動解釋權放任憲政危機。

依法論法,憲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中華民國直至民國36年12月25日才進入憲政時代。但《不當黨產條例》卻追自民國34年8月15日行憲前之非憲時期。該時期本該依照當時相等憲法位階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承認「以黨領政」的中央統治體制;立法院卻在去年以特別法排除時效,又不衡平司法體系對於時效的整體規定,逾越法治國比例原則,產生了形同極權國家的特別法。

此時,監察院臚列理由聲請釋憲,至少敢對當權者批判,敢於正視憲政疑慮,敢爲人民權益發聲!令人佩服監委堅守職權的勇氣。至於到底「適不適格」?觀之大法官釋字第743號解釋,正是由監察院針對《大衆捷運法》的爭點提出釋憲。若大法官不受理監察院的釋憲聲請,從何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其實,早年監察院即曾對《出版法》及《違警罰法》的違憲提出挑戰,後來纔有釋字105號、166號的解釋。顯然,即使在民進黨所謂的威權年代,監察院也能發揮維護人權的功能。不過,執政黨也不必慌張,縱然監察院有權聲請釋憲,卻無權解釋《不當黨產條例》是否違憲?

因爲基於憲法分權原則,這個權力同樣不在立法院手上,毫無疑問只能是司法院大法官纔有此解釋權,自有大法官會議決議。執政黨的立法委員行政官員接連否定監察院職權,不僅間接否定了蔡總統補提監委的立意,也顯露該條例確有違憲之心虛

(作者爲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