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糧液旗下公司銷售員酒後身亡:警方稱飲酒過量

時間已過去半年,但58歲的羅軍仍難走出喪子的悲痛和陰影。他不敢打開手機又渴望打開手機,因爲裡面儲存着兒子的音容笑貌;他不敢回家又渴望回家,因爲家裡陳列着兒子的生前照片和畫像……

他的獨生子羅世雄,生前是五糧液旗下宜賓五糧濃香系列酒有限公司銷售員,在該公司湖南片區從事銷售工作

羅世雄生前照 受訪者供圖

2020年12月3日晚,28歲的羅世雄在湖南婁底參加尖莊經銷商公司員工樑志華家的聚會飲酒後留宿樑家。第二天早上,他被發現呼吸異常,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湖南婁底警方出具的《死亡證明》顯示:12月4日早上7點左右,羅世雄因喝酒過多身感不適,後經120搶救無效於4日9點左右死亡。

羅世雄去世之後,遺體被迅速火化,宜賓五糧濃香系列酒有限公司支付了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失獨扶助金親屬撫卹金等共計132萬元以及其他費用。

但作爲一名職業醫生,羅軍一直想要弄清楚:兒子在死亡之前,究竟發生了什麼?目前,他已委託律師,將當晚參加飯局的10人全部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希望通過法庭審理查清兒子死亡真相。

噩耗傳來——

獨生兒子湖南身亡

警方告知:其飲酒過量搶救無效

58歲的羅軍是四川宜賓市第二人民醫院的神經內科醫生,28歲的羅世雄是羅軍和前妻女士所生之子,也是羅軍唯一的孩子。

羅世雄生前照 受訪者供圖

2020年12月4日13時42分,羅軍剛從醫院寢室午休起牀,準備返崗上班時突然接到羅世雄舅舅代先生的電話對方告知他:“馬上請假,你兒子出大事了。”

隨後,羅軍匆匆忙忙趕到前妻家裡,此時已有羅世雄母親、繼父、舅舅及公司多名工作人員在場。但現場沒人能說得清楚羅世雄究竟出了什麼狀況。

當晚,羅軍等家屬趕到湖南婁底市,被婁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漣濱派出所民警告知:羅世雄因12月3日晚飲酒過量,已於12月4日上午搶救無效死亡。

婁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漣濱派出所2020年12月5日出具的《死亡證明》顯示:2020年12月3日晚上,羅世雄與其同事在婁底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漣濱辦事處梅子灣移民基地6棟6樓的樑志華家裡聚餐,12月4日早上7點左右,羅世雄因喝酒過多身感不適,後經120搶救無效於4日9點左右死亡。

羅軍仍難走出喪子的悲痛

作爲一名從醫幾十年的職業醫生,悲痛欲絕的羅軍希望能多瞭解一點兒子的死因,不願馬上火化。後來,羅世雄的遺體於2020年12月6日在婁底殯儀館火化。

生前,羅世雄是宜賓五糧濃香系列酒有限公司的銷售人員。紅星新聞記者查詢得知,該公司成立於2019年7月9日,兩大股東分別是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其中,前者持股95%,後者持股5%。

2020年5月,羅世雄在五糧濃香系列酒有限公司河南營銷大區2020年焦作市銷售會戰活動中成績突出,獲得小組第三名,五糧濃香公司河南營銷大區還爲其頒發了榮譽證書。後來,羅世雄被派往湖南片區工作。

“致命飯局”——

參加經銷商員工飯局

酒後留宿對方家,飲酒量超過極限?

事發那一晚,兒子到底經歷了什麼?

在情緒稍穩之後,羅軍等家屬開始追問羅世雄死亡的真相。在湖南婁底期間,他們通過和經銷商龔某榮、宴會主人樑志華等人的面談,以及律師從警方調取的多名宴飲者詢問筆錄,大致瞭解到事發經過和一些細節。

神情哀傷的羅軍手捧兒子的榮譽證書

2020年12月3日,羅世雄受五糧濃香系列酒(尖莊酒)經銷商龔某榮的員工樑志華邀請到家裡聚餐。當日下午,羅世雄與經銷商公司經理楊某匯合後,一同前往樑志華家。連同樑志華夫妻,當晚共有11人蔘與聚餐,其中包括經銷商龔某榮。

警方筆錄顯示,當晚除了樑志華妻子莫某英沒有飲酒,包括羅世雄在內的在場10人均飲用了42度尖莊白酒。羅世雄所在的宜賓五糧濃香系列酒有限公司銷售的產品中,就包括尖莊這個品牌。

飯局大約從19時30分左右開始,持續到21時左右結束。由於羅世雄喝醉了,便留宿樑志華家;22時左右,羅世雄曾到廁所嘔吐。樑志華告訴羅軍,羅世雄睡覺前兩人還閒談了一會兒,那時候他沒感覺到羅世雄有異常。

至於羅世雄當晚究竟喝了多少白酒?當事人的筆錄和120的搶救記錄、當事人的談話錄音並不一致。律師提取的筆錄顯示,多人稱羅世雄只喝了七八兩白酒,但120的記錄顯示現場人員對醫生說的是羅世雄喝了兩斤白酒;而一名參與者的談話錄音則說羅世雄喝了4杯(約1.6斤)白酒,還稱當晚實際喝酒的只有8人,而非10人。

對於飲酒數量,羅軍稱比較相信120的記錄及相關人員會談時得到的說法。“應該是喝了1.6斤以上。”羅軍說,這個飲酒量已超過兒子平時白酒酒量的極限。

多名當晚飯局參與者在接受婁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民警詢問時稱:沒有人向羅世雄勸酒,但由於羅世雄是“領導”,所以大家多敬了他幾次。

通過與經銷商方面的多人接觸、會談了解後,羅軍認爲,兒子羅世雄之所以前往樑志華家宴飲,主要是因爲工作業務接洽和催收貨款。而事發前,應該在2020年12月上旬完成300萬銷售業績的經銷商,實際只完成了212萬元。

羅世雄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直到12月4日下午,他去世已經幾個小時後,仍有同事在問他:“龔總這邊打款了嗎?”遺憾的是,這位同事永遠也等不來羅世雄的回答了。

羅軍提供的公安機關詢問筆錄顯示:12月4日早上7時40分左右,樑志華夫妻發現羅世雄鼾聲如雷、鼻腔有異物、呼之不應,情況有異常。但樑志華沒有撥打120,而是給自己的上司楊某打電話。

筆錄顯示:20多分鐘後,楊某趕到樑志華家查看了羅世雄的情況,也呼之不應,遂於8時10分撥打120求助;8時22分,急救醫生趕來,當時羅世雄仍有生命體徵。

追問死因——

父親起訴10名飯局參加者

“賠償不是目的,希望弄清兒子是怎麼死的”

羅世雄去世後,樑志華夫妻對警方稱:120醫生趕到現場,對羅世雄進行了簡單檢查,即要求用擔架擡下樓送醫院輸液。由於樑志華家建築沒有電梯,衆人只能擡着擔架走樓梯

就在擡到六樓和五樓之間的拐角處時,樑志華感覺擡不動,放下來休息。此時,醫生髮現羅世雄病情陡然惡化,就地搶救後宣佈其死亡。

羅軍告訴紅星新聞,根據當時參與者的回憶,在把羅世雄擡下樓時,其在擔架上的姿勢是“頭下腳上”。他據此認爲,這一行爲加大了對羅世雄的身體損傷。

“搶救病人,最重要的就是搶時間,在樑志華家就地搶救,一來可以爭取寶貴時間,二來可以避免搬動給患者帶來二次傷害。”從醫幾十年的羅軍認爲,如果當時在樑志華家搶救,羅世雄生還的希望會很大。而且,他認爲,搶救人員在通過擔架轉運羅世雄時,應該考慮樓梯有坡度,讓病人保持“頭上腳下”的姿勢,以免造成損傷或加重病情。

羅軍認爲,樑志華和楊某的處置也有很大問題。樑志華既然已發現羅世雄患病,應該立即撥打120搶救而不是給上司打電話;其上司楊某接到電話,也應該指示樑志華馬上撥打120電話,而不是等自己到現場確認了危險再打120。

即使對羅世雄的死因感到困惑,羅軍和前妻代女士依然於2021年2月1日與宜賓五糧濃香系列酒有限公司簽署了一份《羅世雄善後事宜處理協議書》,該協議確認羅世雄生前系五糧濃香公司銷售人員,死亡時間爲因公出差期間。

宜賓五糧濃香系列酒有限公司支付了羅軍和代女士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失獨扶助金、親屬撫卹金等共計132萬元。另外,五糧濃香公司承諾將通過工會組織爲死者家屬爭取補助金5萬元,並自願負擔購買墓地的3萬餘元和在婁底處理善後期間所墊付的6.4萬餘元。

同時,宜賓五糧濃香系列酒有限公司承諾支持配合家屬向相關部門或人民法院申請工亡認定和工亡賠付。如果羅世雄最終未獲得工亡認定,家屬則不需要向宜賓五糧濃香系列酒有限公司返還以上款項。

目前,羅軍已經委託律師,把樑志華、經銷商龔某榮等10人全部起訴到了當地法院,要求被告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不是我的目的,我希望法庭通過審理,弄清楚羅世雄究竟是怎麼死亡的”。

羅軍家陳列的合影及油畫

羅軍的父親是一名參加過抗美援朝的老兵,已91歲高齡。孫兒羅世雄是老人眼裡的寶貝。身高1.73米的羅世雄,畢業於成都某大學,性格陽光、長相帥氣,被爺爺寄予厚望。爺孫倆感情也很深,雖然平時大部分時間在外地出差,但只要回到宜賓,羅世雄都要抽時間去看看爺爺。

今年春節,羅世雄沒有回家。當父親問起時,羅軍只好撒謊說兒子工作太忙走不開。老人剛開始信以爲真,還說年輕人忙點好。但隨着時間的推移,爺爺似乎預感到孫兒出事,情緒和身體越來越糟糕。

“老人偶爾會打羅世雄的電話,但他電話在我們家裡,呈關機狀態。”羅軍的妻子陳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老人打不通電話,就會默默地出神。

羅軍說,家人沒有將羅世雄去世的消息告訴父親,父親也沒主動問。“已經半年沒接到孫子一個電話的爺爺心情抑鬱,吃不好睡不着,暴瘦體衰,臥牀不起。”羅軍告訴紅星新聞,他實在擔心向父親說明真相後,老人挺不住。

羅軍說,他希望通過法庭審理查明羅世雄死亡的真相,一來可以告慰兒子,二來可以給父親一個交代。

■律師觀點

1.若存在強迫勸酒

聚會參與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民事主體只有在行爲上存在過錯,並且這種行爲給他人帶來損害和損失時,民事主體纔對自己的行爲承擔過錯責任。

郭剛認爲,本案中,羅世雄受邀聚餐飲酒後死亡,參與聚會的人員只有在存在與該後果相關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中,若在聚會共同飲酒過程中羅世雄存在被強迫勸酒情形,則聚會參與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羅世雄聚會後飲酒過量,聚會參與者負有保障其免於發生危害的謹慎注意義務,即出現異常情況,及時撥打120將羅世雄送往醫院。

郭剛表示,如查實聚會參與者未盡到應有的謹慎注意義務存在過錯,也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若搶救人員確在救治過程中存在過錯,則由於其實施的是職務行爲,故其單位也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2.如家屬所述屬實

可以兼得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小明律師表示:如果情況確如羅軍所述,其子羅世雄之死可以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工亡),包括他在內的近親屬可以要求按照工傷(工亡)進行相應賠付。同時,羅軍等親屬還可以提起侵權之訴,要求樑志華、經銷商龔某榮等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至於當時同桌的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或者查明的情況來確定。

但由於屍體已經火化,要想達到徹查死因以確定救助過程中是否有醫療過錯,從現有情況而言很難實現。

至於被告的同桌飲酒者是否承擔責任,則需要根據當時的情況來確定,需要看同桌飲酒者是否有強迫性勸酒行爲,比如以實際行爲強迫性灌酒或以語言“你不喝看不起我”等強迫或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明顯喝醉的情況或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能喝酒的情況下繼續勸酒;又或者在飲酒過後,未盡到安全看護或者護送責任,未將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爲者送到醫院或家中,若有前述行爲的勸酒者或者酒局組織者,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從羅軍所述其子的死亡過程可以基本確認,參與酒局者所喝白酒爲高度酒且飲酒時間長達兩個小時,可以想見觥籌交錯之中大概率存在相互勸酒或共飲情形。

林小明認爲,在羅世雄醉酒後,參與酒局者並未將其送往醫院,在次日凌晨發現其情況異於常情時,也沒有立即撥打120求助。綜合前述,包括飯局組織者在內的參與喝酒者,均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並且這種賠償與工傷賠償並不衝突,可以兼得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