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闖禍後二次飲酒欲逃避刑罰,法官:以查獲後血液酒精含量爲依據!
酒後駕車發生事故逃逸,被抓獲後測出血液中酒精含量竟高達300.1mg/100ml,但開車人辯稱自己事故後再次飲酒,試圖混淆事發時血液酒精含量,法院會如何進行認定?日前,如皋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以危險駕駛罪對當事人判處實刑。
法官介紹,“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已對“二次飲酒”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可以以查獲後血液酒精含量鑑定意見作爲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酒駕發生事故,自稱心情煩悶再次飲酒
張某2013年曾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刑罰,然而其沒有吸取教訓,2023年9月的一天深夜,他再次飲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致車輛、路政設施損壞。事故發生後,張某爲逃避法律追究,棄車逃離現場,後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鑑定,張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300.1mg/100ml。張某稱,該鑑定結論並非事發時的血液酒精含量,其在發生事故後因心情煩悶,回家又喝了一杯白酒。
法院經審理認爲,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爲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張某當庭認罪,已賠償被害方損失,酌情從輕處罰;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有前科劣跡,酌情從重處罰。
對於張某的辯解,法院認爲,張某到家後繼續飲酒僅有其本人供述及另一名關係證人的證言。即便二次飲酒的事實存在,張某的行爲屬於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離開現場,並繼續飲酒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以查獲後的血液酒精含量作爲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因此,法院對張某的這一辯解不予採納,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法官:“兩高兩部”出臺意見作出專門規定
“其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已對‘二次飲酒’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法官介紹,該《意見》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後血液酒精含量鑑定意見作爲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法官表示,上述規定就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行爲人醉駕肇事後,在民警到達現場前或到達現場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在現場或逃離現場在其他地方故意飲酒的情況作出的專門性規定。
因此,飲酒者切莫存在僥倖心理,必須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行爲準則。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