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蔡英文防的是「中共代理人」還是「民主自由」?
▲筆者認爲所謂「中共代理人」的修法,到底是在防對岸,還是在防人民,實令人感到困惑。(圖/記者李毓康攝)
總統蔡英文提出於立法院下會期通過「中共代理人」的相關修法,以防止人民替中共宣傳致危害國家安全。只是立法院已通過《國家安全法》的修正,如今又想爲「中共代理人」修法,既可能出現法律的相互衝突,且所要限制者恐不僅是中共,而是全民的表達自由。
1996年《國安法》增訂第2條之1,規定人民不得爲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違反第2條之1者,依據《國安法》第5條之1第1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此條文中,所謂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刺探、蒐集或發展組織等,處處充滿模糊性,致難於適用。尤其我國《刑法》針對國防機密,已有《刑法》第109條爲處罰,針對非國防機密,亦有《刑法》第132條爲處罰,是否有必要對一個極難確定的預備行爲來處罰,實有相當之疑問。
而在今年5月,立法院修正《國安法》第2條之1,並未將構成要件明確化,反而在第5條之1第1項將法定刑提高,即若屬大陸以外地區,處3到10年有期徒刑,若爲大陸地區則提高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只是爲了加重而加重的修法,強烈凸顯其針對性。
此外,此條文又新增泄漏或交付公務機密、刺探或蒐集公務機密的行爲類型,且於《國安法》第5條之1第2、3項,將違反效果分別規定爲1到7年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除了同樣有法律不明確的問題外,也會與《刑法》外患罪及瀆職罪章有關國家機密保護的法條,產生規範適用的衝突,致暴露修法的倉促與粗糙性。
又此次修法新增《國安法》第2條之2,即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這明顯是針對網際網路的言論而來。只是此條文到底僅是宣示,抑或是授權給國安機關,可以在無法院的令狀同意下,即可以空泛的國家安全爲理由而毫無限制地搜索與扣押網路上的言論,就讓人感到質疑。
而如今,執政者又欲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新增第33條之4,禁止人民爲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相關團體或其派遣人之代理人,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以及新增第33條之5,禁止人民與中國黨、政、軍機關及相關團體或其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之政治宣傳等。凡此規定,比之於《國安法》的條文,充滿更多、更不確定的用語,必會流於主管機關的恣意認定,也等同阻絕任何的兩岸交流,亦會對言論自由造成最嚴重的箝制。故所謂「中共代理人」的修法,到底是在防對岸,還是在防人民,實令人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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