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震災倒塌釀115死、103傷 建商林明輝5人判5年

▲0206臺南震災維冠大樓倒塌案,造成住戶115人死亡,103人輕、重傷。(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0206臺南震災維冠大樓倒塌案,造成115人死亡,臺南地院25日下午,將建商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洪仙汗鄭東旭等5人,依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均處有期徒刑5年,均併科罰金9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

臺南地院指出,林明輝是維冠建設公司負責人,張魁寶、鄭進貴是設計監造、審覈之建築師,洪仙汗是維冠建設公司設計部經理、鄭東旭是大合鑽探結構技師,因業務過失,在結構設計低估靜載重、樑柱誤用拉力不足之鋼筋繪製建築設計圖及配筋結構設計不佳,鋼筋續接器施工不良,樑、柱接頭未加箍筋,及樑主筋未做彎鉤等原因,致大樓於倒塌後,使房屋損壞加速、加劇及傷亡增加。

又因爲如此導致住戶115人死亡,103人輕、重傷,致使衆多住戶家破人亡,可歸責的不是天災或不可抗力,而系整個建築案件之結構分析與設計、建築設計圖之繪製、建築施工施作、監造、監工過程中,因層層相依人爲重大過失所造成,衆多被害人因此身心均受有巨創家園全毀,家破人亡,情狀甚爲悽慘,本件所造成之損害,不是僅造成數人或數十人傷亡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所可比擬,且被告又未與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復均矢口否認犯行,互相推諉,未見悔意,即便量處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法定重刑度,猶嫌不足,爰均量處被告5人法定最重之刑,併科以法定最高罰金9萬元。案件可上訴。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該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被害人等123人,對被告林明輝、洪仙汗、鄭東旭、鄭進貴、張魁寶、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共7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約爲新臺幣62億7100餘萬元。法院審酌民事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臺南地院民事庭審理。依臺南地院民事分案相關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將輪流分案,並非指定由同一法官審理

據瞭解,目前尚在臺南地院之民事訴訟案計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起團體訴訟,受讓被害人及家屬共160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金額合計25億零320萬4644元,本案被告6人(有本案被告5人及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