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等持居留證者 條件符合可享房地稅自住優惠
囤房稅2.0明年5月開徵,若想適用自住優惠稅率,除要符合無出租等一定要件,還須辦竣戶籍登記,但在臺灣僅有「國民」才能辦理,爲維護取得居留證者的居住權益,財政部今天宣佈放寬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
也就是說,居留證持有者的居留地址房地,符合無出租等一定要件,就可適用自住用稅率,同時,地價稅也比照辦理。
囤房稅2.0開徵在即,民衆若想適用較低的「自住」稅率,除符合一定要件以外,也應於房屋稅開徵40天之前、即3月22日前遷入戶籍,向稽徵機關申報,但明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因此展延至3月24日。
同時,若想適用較低的地價稅自住稅率,也須在地價稅開徵40天以前、即9月22日以前,向房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不過,由於僅有「國民」才能辦理戶籍登記,在臺灣擁有居留證的外國人,可能因無法辦理戶籍登記,而不能適用房地稅的自住優惠稅率。
財政部今天表示,爲了維護取得臺灣居留證者的居住權益,併兼顧這些民衆的房地稅合理負擔,發佈解釋令放寬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
換言之,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的房地符合一定要件,在房地稅繳納時,視同該房地辦完了戶籍登記,可享自住用稅率。
以房屋稅而言,所謂一定要件,包含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有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土地稅方面,一定要件包含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以1處爲限。
根據統計,全臺有約1萬6000名持有居留證、且爲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的民衆,若這些民衆符合上述自住要件,就可憑居留證,在規定期限前,申請適用自住稅率。
若全國僅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可享房屋稅率1%;若是超過1戶、但在3戶以內,則適用1.2%,遠低於囤房族的2%至4.8%稅率區間。同時,優惠地價稅率的土地以1處爲限,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