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冤案實錄】儀式性上訴
司法案件久懸不決、冤案長年難以平反,原因衆多,難以簡言。不過,其中必定與檢察官的「儀式性上訴」有關。什麼叫儀式性上訴?
在新北市汐止區從事檳榔買賣的男子「阿宏」,被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爲兼營計程車行,實際在放高利貸。檢方指控說,當遇有運將租借計程車拖欠租金、或借錢不還、或繳不出高額利息等等情事,阿宏即派衆言語恫嚇、或暴力毆打、或逼迫欠債人簽下高額本票。
檢察官舉出的例子是,有一名女子向阿宏借了3萬元,預扣利息5000元,實際只拿到2萬5000元,並約定每10天要再繳付利息5000元,月息高達50分重利;還有一例是,住在瑞芳的一名男子租借計程車後,不繳租金、也沒還車,阿宏的兒子就去男子住處堵人,暴力相向。(99年度偵字第6005號)
檢察官一口氣起訴了11人。其中,有兄弟檔、有情侶檔,還包括阿宏父子。
一審宣判了:11人全部無罪。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官具體指出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這個判例,清清楚楚的告訴檢察官:不論是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一定要達到「確信爲真實」的程度,否則就不能成爲有罪的認定。
難怪法官打臉檢察官,會判決全案無罪。因爲法官調查發現,檢方指控阿宏父子等人施暴,但在這個案子裡,連一張驗傷單都沒有;有證人指述曾向阿宏借錢,但聲稱沒有遭到暴力;檢警查扣的電腦裡雖然記載了借貸帳目,但因沒有人出面指述,而無法查證。
起訴這個案子的檢察官真的很不夠敬業。因爲,刑事訴訟法早在民國91年2月8日就修正了,修法內容非常明確的告訴檢察官,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檢察官不僅要負舉證責任,還要提出方法來證明:起訴的證據是千真萬確的。
可是,偵辦阿宏父子的檢察官,並沒有提出任何新的事證,就提起了上訴;甚至,在二審開庭時,檢察官也沒有提出要調查的證據。
這就是「儀式性上訴」──檢察官拿不被一審法官採信的老哏,繼續向二審要求採信。可想而知,二審法官當然駁回上訴。這個案子裡的兄弟、情侶、父子等11人統統無罪定讞。
從檢警查獲的帳證資料,是可以合理的懷疑阿宏涉嫌放高利貸。但檢察官辦案靠的是「證據」,而且是「千真萬確的證據」。在檢察官的證據不足下,阿宏曾被羈押了62天,最後聲請獲得18萬6000元的刑事補償。
是檢察官的儀式性上訴,拖延了阿宏的無罪官司;是檢察官的不積極舉證,讓全民付出了這筆錢。
檢察官,起訴時、上訴時請拿出「千真萬確的證據」,好嗎?
江元慶曾任司法記者,現爲文字工作者、大學兼任老師。作品曾獲優良政府出版品獎、亞洲最佳商業報導獎、兩度入圍金鼎獎、吳三連文學獎被提名人。耗時十年完成臺灣第一套法律文學作品──「流浪法庭三部曲」。其中,首部曲《流浪法庭30年》催生一部新法律:刑事妥速審判法;二部曲《鹿港幽魂》引發特偵組分案偵辦;三部曲《司法太平洋》引發企業界關注,正催生臺灣第一個金融商業法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