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打工換宿」違法? 英國藝術家來臺被「限期出境」

外國藝術家來臺藝術換宿,被檢舉違法。(圖/翻攝立委陳學聖臉書,下同)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打工換宿」在臺灣違法?只申請觀光簽證的英國藝術家Simon Whetham6月來臺,以「聲音藝術換宿」的模式,採集臺灣的聲音並分享心得,卻被人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不但得在10天內離境、可能1~3年不得入境,臺灣協助的2位藝術家也可能因爲「主辦單位」的身分被罰15~75萬,無奈嘆「藝術難!」

國民黨立委陳學聖表示,工作簽證跟觀光簽證的差別,是爲了防止有人「假觀光真打工」,但Simon這種藝術交流形式,竟然在「過時的法令下也變成違法」;對照今年初的波蘭劇作家來臺辦工作坊、卻因爲劇團沒有500萬以上的資產,工作簽證不通過、被趕回去的事情,顯出臺灣對藝術的法規與其他國家相比,是很落後的。

勞動部勞發署專委蘇裕國說,根據法規,只要對僱主題公勞務服務,就算沒有拿實際報酬,都算是工作的一種,只要有工作就必須申請工作簽證,所以打工換宿不能用觀光來類比;臺北市勞動局會認定個案情形,可能會減罰,同時會參考國外案例,看看別國的藝術家活動是如何認定跟進行的,再跟文化部討論,不過其實也可以申請文化交流的簽證,這樣「是OK的」。

Simon 年初在寶藏駐村,6月再度訪臺,以「藝術換宿」的揹包客方式,一邊採集臺灣各地的聲音、一邊分享個人聲音創作心得與經驗,但跟當地藝術家交流的講座被檢舉是違法打工,就被限期出境;協助的行爲藝術家葉育君影像創作者鄭晴心面臨15~75萬可能的罰緩,也很驚訝的表示「去別的國家都沒這個問題」,從來沒想過在臺灣是違法的,其實藝術換宿也只是基於分享的心態,才提出這個方案,沒想到就突然變「犯法僱主」。

勞動部則表示,目前「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已經送到立法院,因爲藝文界與一般工作的性質不同,特別修正法案,如果順利通過,未來外籍藝術工作者,可以不經僱主、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同時放寬過去無演出紀錄的外籍藝術工作者申請資格,只要將資料經由勞動部與文化部共同認定後,就可申請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