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婦熱水澆醒持刀刺死丈夫 雖符合自首但這理由法官未減刑
33歲王姓婦人與39歲陳姓丈夫感情不睦,前年6月持熱水瓶澆淋睡夢中丈夫,再持水果刀朝其右胸猛刺,警方到場後緊急將丈夫送醫不治,一審被判13年,她上訴後改口僅認傷害致死罪,法官認她雖構成自首,但犯罪手段殘忍,甚有可能是在員警到場後迫於不得已而承認,不宜酌減其刑,改判更重14年。
臺南高分院指出,王婦對於案發過程雖不爭執,但否認殺人罪嫌,她辯稱,僅構成傷害致死罪。但依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及鑑定報告書等,死者是遭刺穿橫隔膜、肝臟及腸繫膜,刺破下腔靜脈大量出血,身體表面積20%二級燙傷並橫紋肌溶解症,經送醫不治死亡。
經比對水果刀的尺寸,及死者傷口的長度、深度,死者所受致命刺切傷,傷口長度爲水果刀的刀刃寬度2倍以上,傷口深度約與水果刀之刀刃等長
王婦也自陳:她的左食手指破皮傷,是當時握刀所造成之傷勢等語,足認她以左手持刀反握之下手力道甚重、刺殺犯意堅定。且她明知死者所受傷勢嚴重、極可能致命,始終未採取任何救護措施,甚且於鄰居上樓查看時,回以:「沒事,吵架而已」,可見她具有殺人犯意。
臺南高分院認爲,員警據報到達現場時,社區主委表示有聽到爭吵聲、有1把刀掉落在大樓中庭,員警經由主委陪同上樓詢問後,王婦坦承持刀刺向丈夫,因而得知她爲犯罪嫌疑人。王婦在警察還未發覺其罪嫌前,主動向警員坦承殺人犯行,接受裁判,雖已符合自首要件。
臺南高分院表示,警員由主委帶往案發地點,發現王婦身上有血跡呆立在陽臺上,便呼叫她開門,開門後發現陳跪趴在地,意識狀況不明,經詢問她現場情況,她回答:「陳○○打我,所以我反擊」,此時聽到陳呼喊救命,即催請救護人員到場救護,由員警當時所見狀況,即使她未先自承是行爲人,員警稍加偵查訊問,已可得知實際情況,王婦先對警承認自己是行爲人,可能是因員警已到場發現上述狀況而出於不得已之舉,且對節省偵查資源並無太大幫助。
同時,王婦於偵查中先否認殺人犯行,原審初也否認,經由法院闡明殺人的故意後,她轉而承認殺人犯行,但於本院審理時又否認犯行,所述前後不一,難認她有真誠的悔意。因此,二審認被告雖構成自首,但不應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臺南高分院認爲,王婦雖主張:因遭丈夫長期家暴,她因家暴罹患壓力後創傷症候羣所致。但經法院調查,迄至案發前,兩人於2015年間的男女朋友期間,曾有肢體衝突1次。直至兩人婚後、王婦甫生產完,雙方曾於2020年就屋內擺設意見不合有所爭執,而後則無其他家庭暴力通報紀錄。
王婦雖經成大醫院醫師診斷罹患適應障礙症,疑似創傷後壓力症候羣,但她就診時間爲2023年5、6月,距離案發後近1年,她也坦承:案發前,並無任何就診身心、精神科相關醫療紀錄等語,仍難認爲她是遭長期家暴而罹患身心疾病。經綜合評量王婦的犯罪情節,並無任何特殊原因或情堪憫恕,於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情狀。
臺南高分院認王婦雖構成自首,但犯罪手段殘忍,甚有可能是在員警到場後迫於不得已而承認,不宜酌減其刑,改判更重14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