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佃西重劃案前議長郭信良被判13年 未採認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檢上訴

臺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里長高進見,涉以佃西重劃案廠商廖堅志提議買賣抵費地爲由索賄1300萬元被訴,一審認郭、高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處13、9年,廖自首免訴,檢方認郭、高另涉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原審判太輕,今對郭等3人均提上訴。

檢方指出,原審未審酌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中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原判決顯有違誤,且原審判決就郭、高部分量刑過輕,也屬未當。

檢方認爲,本案共同被告廖堅志於偵查、審理中均多次表示,礙於郭貴爲議會議長,擔心郭會在議會中藉由質詢、查閱文件等方式影響佃西重劃案的土地登記進度,他纔會「不得不」同意給付郭、高1300萬元,在在說明了其自由意志因郭的身分、權勢受到壓迫,給付金錢是心不甘情不願、違背其意願的決定,自應認郭、高所爲,已造成對廖自由意志的壓迫,致廖不得不順從的情形,應已構成貪污中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是原審漏未審酌此部分,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違誤。

另郭、高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原審僅量處郭13年,褫奪公權8年,高9年,褫奪公權4年,顯無法達到懲戒被告2人目的,原審量刑是否妥適,容有再行斟酌餘地。

除此之外,檢方認爲,廖堅志行賄罪部分,應未構成自首,原審判決依自首規定判決廖免刑,難認妥適。

檢方指出,廖於有偵查犯罪權限檢調已發覺他向郭、高行賄後,才坦承行賄犯行,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中自首要件,惟原審判決就廖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依自首規定免除其刑,自難認妥適。

檢方彙整相關上訴理由,依法對郭、高、廖3人均提起上訴。至於廖另遭檢舉於自辦市地重劃案中涉犯僞造文書等罪嫌,目前仍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臺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里長高進見,涉以佃西重劃案廠商提議買賣抵費地爲由索賄1300萬元,一審認郭、高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處13、9年。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