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前議長郭信良貪污判刑13年 「量刑過輕」檢方提起上訴
▲前臺南市議長郭信良等3人涉向重劃業者索賄1300萬元,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已提起上訴。(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市前議長郭信良、里長高進見等人,涉向佃西重劃案業者索賄1300萬元,臺南地院日前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郭信良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高進見判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認一審用法未當量刑過輕,無法達到懲戒被告2人之目的,依法提起上訴。
臺南地檢署指出,檢察官就臺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等3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檢察官11月13日收受臺南地院判決書後,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及未洽之處,檢具理由就本案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廖堅志3人均提起上訴。
檢方指出,原審未審酌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於本案之行爲,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原判決顯有違誤,且原審判決就被告郭信良、高進見部分量刑過輕,亦屬未當。
檢方強調,本案共同被告廖堅志於偵查、審理中均多次表示,礙於郭信良貴爲議會議長,其擔心郭信良會在議會中藉由質詢、查閱文件等方式影響佃西重劃案的土地登記進度,纔會「不得不」同意給付郭信良、高進見幣1300萬元,在在說明了其自由意志因郭信良的身分、權勢受到壓迫,給付金錢乃是心不甘情不願、違背其意願之決定,自應認郭信良、高進見所爲,已造成對廖堅志自由意志之壓迫,致廖堅志不得不順從之情形,應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但原審漏未審酌此部分,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此外,本案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原審僅量處被告郭信良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被告高進見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顯無法達到懲戒被告2人之目的,故原審量刑是否妥適,亦容有再行斟酌之餘地。
本案就被告廖堅志行賄罪部分,應未構成自首,原審判決依自首規定判決被告廖堅志免刑,難認妥適:本案被告被告廖堅志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調已發覺其向被告郭信良、高進見行賄後,始坦承行賄犯行,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前段規定自首之要件,惟原審判決就被告廖堅志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依自首規定免除其刑,自難認妥適。檢察官已彙整相關上訴理由,依法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廖堅志3人均提起上訴,期上訴審法院將原判決撤銷,更爲適當合法之判決。至本案被告廖堅志另遭檢舉於自辦市地重劃案中涉犯刑法僞造文書等罪嫌,目前仍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