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貪污案再遭判刑定讞 刑度加總達108年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從2009年起,涉嫌於縣府多起採購案,以及颱風等天然災害修復案等上百件公共工程案中,向包商收取回扣賄賂。一審重判30年,二審也判刑22年。最高法院2018年間將部分判刑定讞,其餘部分撤銷發回更審,更審改判21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再將部分判刑定讞,刑期加總達108年。
李朝卿先前定讞部分,包含「南投縣政府98莫拉克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南投縣政府98莫拉克信義鄉東埔村6鄰聯絡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等8件工程案。他於2018年10月25日,在大批支持者的擁護下,進入監獄服刑,當時臺中高分院裁準訂應執行刑14年8月。
至於其他遭撤銷發回更審的部分,更一審法院去年3月間改判有期徒刑21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24日再將部分定讞,其餘部分撤銷發回,由臺中高分院進行更二審。這次定讞的部分,包含「埔里虎頭山遊憩區景觀改善工程」、「南投山林-茶竹手作體驗之旅-竹山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南投山林遊憩系統環境改善工程-鹿谷遊憩帶公共設施改善工程」、「邵族文化傳承及發展實施計劃- 漁撈文化體驗區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等,共9項罪名。每一項罪名更一審均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9年,總計這次定讞的刑度加總高達108年。但實際上,仍須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訂應執行刑。
李朝卿自2005年代表國民黨參選南投縣長,當年順利當選,2009年成功連任。但他任期還未結束,於2012年11月30日,因涉及多起弊案,最後遭檢調單位搜索,並由臺南地院裁定羈押。全案於2013年3月26日偵查終結,檢方對他提起公訴,一審2015年8月底重判他有期徒刑30年,上訴二審後,臺中高分院二審於2017年6月間,認定他收受回扣96次、期約或收賄15次,仍將他重判有期徒刑22年。全案再經撤銷發回,臺中高分院更一審2020年3月11日,判刑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