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請生理假被要求「出示證明」 北市勞動局:僱主最高可罰30萬元

▲有民衆表示,自己請生理假被要求出示證明。(示意圖/123RF)

記者袁茵臺北報導

臺北市勞動局近日接獲民衆陳情,自己向老闆申請生理假時,被要求必須提出證明,否則當日生理假列爲曠職。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僱主不得要求員工提供生理假相關證明或就醫證明等文件,也不得將生理假視爲曠職,否則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若勞工申訴且查證屬實,將開罰2萬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北市勞動局表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同法第21條規定女性勞工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全年請假天數沒有超過3天,不用併入病假計算,其餘天數併入病假計算;勞工提出生理假申請,僱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爲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爲其他不利處分,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僱主不得要求提出佐證資料

陳信瑜說,「生理假」號稱天王假,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僱主如果拒絕員工請生理假、視爲缺勤或因此給予其他不利的處分,勞工如果申訴,經查證屬實,將開罰2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提醒事業單位,不論併入或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都需要給員工半薪,僱主須注意差勤系統請假假別是否正確,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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