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金額變更 不影響強制執行

財政部指出,國稅局如果變更稅單的應繳稅額,並不會因此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或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就更正結果通知民衆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繼續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經稽徵機關更正應納稅額,僅爲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亦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效力

稽徵機關只會以更正後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行政執行機關更正執行,不再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一併繳納。